近年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和规模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各项经济法律法规有点健全、市场环境有待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度不高,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职业道德、具体审计项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笔者建议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会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先行的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到位,这些都造成我国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尚未完全分离,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以及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都没有理顺,仍然存在监管职能错位、重叠,权责范围界定不清,相互之间不能协调配合等诸多弊端,以致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体制与我国当前经济与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极不相适应,监管成本高而效率低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要理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体制,其关键在于要理顺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政府各监督部门的职能定位,并实行相互之间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当前我国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管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模式。因此,当前首先应当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政府各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责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在行业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其宏观监管职责,其中包括政府财政部没通过对行业协会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来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行业协会应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明确其职能定位及惩戒权,加强其自身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在现行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下,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税务、证监会等,因此建立顺畅高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协调好各种关系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要明确界定各部门检查权限,确定各部门检查重点,沟通协调检查计划和检查名单,通报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联手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注册会计师法》赋予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审计机关、税务机关、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建立经常性、有效性的沟通机制,通过资源与信息共享,协调检查计划,相互抄送检查的处理决定,及时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把其作为财政监管的重点。通过理顺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范监察主体的自身行为,建立高效的行政监督运作机制,创造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形成监管合力,从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网络体系,加强实时监控
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情况监督是财政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因而财政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行政监督网络体系。通过运用现代化的监管工具,利用电子网络化的信息系统,用计算机技术和程序来采集信息,实现数据核对,汇总、监管报表的自动生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业务报备制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将从事业务的名称、性质、调整金额、守法及审计人员情况向财政部门进行报备。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方式,扩大日常监控和社会监督的信息渠道。为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信用档案,跟踪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记录事务所的不良职业纪律及行业处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
大力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职业到底情况、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检查工作程序,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的方针,并依据《财政部没事时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各项规定,对执业质量差、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促使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坚持诚信执业,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以独立、客观、公正的身份发表审计意见。
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行业内在的、自我的、主动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贯彻实施,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防范职业风险。财政部门应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完善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体现专业权威的形象。把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监管效力的最大化。
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呈现规模小、人员少、数量多、营运机制不健全等特点,其组织形式也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能力不到位,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得不到补偿,出资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风险不想匹配。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和搞执业风险的行业,如果不能面对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也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因而有必要全面推进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向合伙制的转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一批超大型的企业集团,但由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速度上没有及时跟进,不得不将本属于我们的市场拱手相让。因此,一方面财政部没应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资格,提高出资人的信用成本;另一方面继续做好事务所的合并重组工作。推动全行业规模化的进程。对于部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则顺其自然,在市场中自行完成分化、组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