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跨国公司在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的战略诉求中的经济效应如何?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专利战略是跨国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战略形式,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融合则是跨国公司在新形势下表现出的新的战略动向,但是专利的“私有性”和技术标准的“公有性”使得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了内在的悖论。
跨国公司的兴起与快速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的主要力量。技术要素作为知识经济形态下企业的核心资源,已成为跨国公司除质量与价格之外又一竞争焦点。为了尽享其技术所带来的最大化利益,跨国公司势必会把知识产权提升为市场经济中有意义的存在形态,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专利战略已成为跨国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战略形式。然而,随着全球竞争的发展与升级,作为构筑跨国公司(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竞争优势的专利战略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战略内容,而表现出了一些新的动向与特点,对于跨国企业,技术标准与专利的融合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谋求最大的竞争优势,已成为跨国公司、尤其是高新技术公司面临的重要战略问题。
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的趋势及其表现
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融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现代技术标准中,技术标准的制定者越来越多地吸纳了专利技术,许多技术标准直接将专利技术作为其基本内容,而非专利技术则成为非基本内容,还有许多技术标准甚至直接建立在有关的专利技术之上,甚至就是专利技术的直接翻版或是直接冠名,以此提高其技术标准的技术含量,提高其技术标准的质量,从而提高了社会对技术标准的认可度。政府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以及被赋予有关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也在这一理念的主导下,利用管理的权力设置相关的门槛,提出相应的要求,推波助澜,这就在客观上刺激了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之间的结合和融合。另一方面,一项技术在得到授权而衍变成为专利技术以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该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得权利人能够在此过程中获取预期的收益以及可能发生的其它收益。因此,权利人在开发推广应用渠道的时候,很自然地就会将目光注视在技术标准这一最具广泛性的渠道上,并将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结合起来,从而积极寻求将其专利技术纳入相关技术标准的可能和准入途径。标准的专利化和专利的标准化已经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任何人都不容否认的基本态势。
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融合首先表现在跨国公司技术联盟的形成。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技术的复杂性和集成度越来越高,任何一家企业都难以完全垄断一项产品的全部制造技术,因此全球范围内的技术联盟成为了跨国公司的重要技术创新组织形式。美国的航空、软件、微电子、电信、计算机和电子工业行业中存在形式各异的技术联盟,苹果、IBM、摩托罗拉、英特尔等IT业大型跨国公司都积极组建和参与各种技术结盟。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的最高形态则是专利联盟的出现。所谓专利联盟(patent pool),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为了能够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同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安排。专利联盟的出现主要是基于核心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地位的不断提升,跨国公司技术联盟的进一步细化而形成的。
专利联盟是把专利融入到技术标准中以形成新的技术进入壁垒,它整合联盟成员的相关专利并通过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专利技术,并向联盟外的第三方统一进行许可,所以拥有相关专利的跨国公司都力求将自己的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就其实质而言,专利联盟是一种系统化的交易机制。因为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以及产品技术程度的提高,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太可能完全垄断某项产品的全部制造技术专利,更多的情况是几家跨国公司共同拥有某项产品制造的核心技术,其专利权为多个专利人控制,因此,为了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就需要几家公司相互之间就专利技术进行交叉许可,但是公司间的双边交叉许可很有可能会导致效率低下,为此,出于团体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操作层面上更多的是组成小集体而采取的行动,即几个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公司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贡献”出来,共同组成符合某项产品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通过专利的组合而融入到某种产品技术标准中,跨国公司通过集体的力量获得了单个公司可能无法实现的对市场事实上的垄断。而且跨国公司在建立标准的同时,往往就构建了该标准体系的专利许可框架,在专利技术的管理上,甚至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实施专利技术的“打包”许可,实现专利联营。
跨国公司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的悖论
首先,专利技术的权利本质和经济意义集中体现在垄断式的实施上。知识产权的首要特性是专有性,因此,专利技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具有这一基本特性。因此,其本质内涵表现为依据该专利而所能享有的某种形式的市场垄断,而且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处置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要求专利权人将这些专利技术无偿提供给其他人使用,不论这样做的目的为何,技术标准制定机构也不能因为这些技术是标准体系的核心技术强迫专利权人无偿许可第三方使用。
其次,技术标准所奉行的理念之一就是“开放”,其生命力在于内容经过公开以后被社会所承认和接受。从法律层面而言,技术标准作为一种技术规范,具有准法律意义上的规制作用,并被纳入了国家科技法律体系的范畴,因此,它对于整个行业、甚至对整个社会上同一产品的生产或是同类服务的提供均将起到市场准入的基本门槛式的作用。然而仅仅依靠独立自主的研发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技术标准体系,所以必要专利对技术标准体系而言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只有当这些技术积累到一定数量,标准体系才能建立。但是一旦专利权人拒绝进行技术许可,第三方就不能获得相关技术,更不要说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最终导致标准无法贯彻实施,流于形式。
最后,无论是专利还是技术标准,无一不是以向社会公开其技术内容作为交换条件,换取社会对其垄断的承认和支持的,因此两者的最终目标都在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专利技术的公开是以直接享有市场上的垄断为条件和目的的,而技术标准的公开则是以最大可能的被社会承认和接受为目的的,并不直接表现为对市场垄断的追求,甚至根本就不表现为对市场垄断的贪婪,此时,它将会借用“无偿使用”的诱人外衣,以实现其主导和引领的目的,由此矛盾和冲突便发生了。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在互相融合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就其表象而言,源自于专利技术的接受是以经济对价作为交换条件的,简言之,专利技术的使用是有偿的,而且是基于市场垄断条件下的有偿使用。技术标准的使用则是无偿的,而且一旦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后,往往会被要求公开声明,放弃其市场垄断的权利,不再转让和许可以及收取相应的对价,随同技术标准中的非专利技术一起无偿提供给社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