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立董事是股份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保护公司内部弱势群体而产生的,独立董事的设置合权利行使是行使是法律强制的结果,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应该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并取决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被立董事不是要剥夺公司决策者的权利,而是要对决策过程中可能的失误进行纠偏,以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
[关键词] 霸势群体;激励相睿;法律保证;纠偏
一、从企业发展历史考察独立董事的作用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出现了两权分离。这样委托人就要对代理人——经理进行监督,所以这时公司治理的关键是如何防止代理人偷懒和舞弊。当企业组织不断扩大,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候,管理者对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关键,知识和智力资本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在这一阶段主要解决的问题既是原来对代理人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对代理人的激励。即通过设计适当的激励方案,以发挥代理人的最大潜能。董事会里的薪酬委员会就是负责设计最佳的长期和短期激励方案来激励代理人的。随着经理的地位不断巩固,公司治理又出现新的情况。由于股东不熟悉生产经营,事实上已经让渡了大部分权利,尤其是在股份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股东在不满意时,只会用脚投票,除了有关公司合并、破产等关系公司生死存亡的战略决策外,具体的重大决策都由经理行使。这时的董事会变成了管理当局的附庸,成为“橡皮图章”。这种局面在许多设立CEO的公司普遍存在,股东事实上成为消极货币的提供者。所以这时的公司治理结构重在防止管理当局形成“内部人控制”,减少可能产生的对股东、债权人以及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侵害。
在“一股独大”的情形中,这种情况同样存在:大股东牢牢掌握着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他既是大股东,又是管理当局;大股东既是决策者,又是具体执行者。这时,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心就变为保护小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了。按照法律的规定,大股东天然享有权利优势,在决策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形。
所以不论是第一种情况下的“内部人控制”,还是第二种情况下的“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公司里“弱势群体”的利益免受侵害,这就导致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可见独立董事的功能主要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或者管理当局对公司里的“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害。
二、独立董事作用的实现机制
独立董事也是有自己利益导向的经济人。能不在利益的引诱下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吗?所以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进一步完善关于独立董事职责权限的契约。这样的契约要做到: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限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等,透明度、专业化、职业道德明确等等。可以说,没有相应的报酬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机制,对独立董事抱任何过高的期望都是天真和幼稚的想法。
我国上市公司不过千多家,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一些既是专家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名流来担任独立董事成为可能。通过建立独立董事的信誉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独立董事监督不力的问题。一旦独立董事监督小严或者丧失应有的立场,将会给他带来重大的信誉损失。这对有地位有声誉的独立董事来说,往往是比物质利益更大的损失。信誉对他们来说是很重要的风险抵押基础,这是独立董事重要的担保条件。因为他们发生失职行为,不可能像会计师事务所有风险准备金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虽然对大的失误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可能是微不足道,但对于事务所本身可能却是致命的),在这里唯一起作用的就是信誉担保了。在美国,有些独立董事是由有声望的政府部门退休官员或大学教授担任,我国目前某些独立董事的聘请与此类似。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风险和收益相对称,职责和权限相配比是市场经济一个基本规律。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这是与经济规律相悖的乌托邦似的幻想。所以有能够产生足够激励的报酬也是独立董事制度成功的关键。有激励当然也要有约束与之相对称,一套有关独立董事职责权限等的制度安排也是确保这一制度有效率的关键。当独立董事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时,同样要受到惩罚(信誉损失只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惩罚)。
独立董事的权力设置和行使,是独立董事制度成功的又一个关键。在美国,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总裁考评和管理层薪酬、道德和操守等专业委员会都由独立董事组成。纽约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指出,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由独立董事签宁后方能生效;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设置,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同时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独立董事制度。
三、对独立董事作用的进一步认识
在我国现阶段,独立董事的主要功能是防范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原因是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能保证,社会大环境不佳,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泛滥成灾等等。所以独立董事的作用重在监督和防范。
但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于监督。在美国,独立董事的人数达到甚至超过了执行董事的一半。显然,除了监督以外,独立董事还有重任在肩,在保证监督作用的前提下,独董的职能向专家型和智囊型深入。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规模的扩张,驾驭一个企业要有“英明的领袖”来掌舵,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即使再英明的人,也有自己知识结构的缺陷,也有自己的思维定势,也有自负和冲动。领袖人物的许多优点发挥到极致再往前走一点往往就是灾难,所谓真理和谬误往往只差一步就是这个道理。美国福特公司的当家人老福特,在别人的车型日新月异时,一味固执己见(咬定青山不放松是一个特质,但往前走一步,就是致命的缺陷),以至于使福特陷入停滞不前的境地。巨人集团的当家人,面对日益衰落的保健品市场,仍然投入巨资,对智囊团的苦心劝告充耳不闻,固执地说“大不了是全军覆没,从头再来。”果不其然,结局被他自己言中。领导者的决策盲目冒进,最终葬送了一个明星高科技企业。由于财产是他自己的,除了银行受损和雇员重新择业外,他自己是最大的输家。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板的决策能吸取独立董事的智慧,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结局就会是另一番情景。所以,独立董事不是去妨碍老板的指挥,去和老板的决策相抗衡,而是当老板的指挥受他个人的偏见、短缺(包括知识、心理、情感等)、溢余(包括自我感觉、自信心等)制约时,头脑清醒或者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独董能够及时地提醒和发挥自己的作用,防止园老板人或一伙人的决策不当使这个航船在大海中触礁。如果是上市公司,损失的就不是大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是千千万万的小股东、债权人、雇员和政府等相关者的利益,带来的是一系列社会后果。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美国监管机构对这种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条款。一是重大决策独立董事要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而且要把这一过程向股东大会报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不必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就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独立董事就和智囊团发挥作用的机制完全不一样了,他们作用的发挥是由法律做保证的,而智囊是由老板自己聘请的,可以听也可以不听。虽然独立董事也是老板聘请的,但独立董事的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和智囊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