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是委托代理合约设计与报酬分配的重要决定因素,沿着委托人代理人产权控制权占有与合约报酬分配、治理机制对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约束与合约分配、信息不对称及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与合约分配、委托人代理人个人特征与合约报酬均衡等线索,梳理、评价有关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与合约报酬相关课题的研究进展,并指出该领域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向。
Abstract:The principle -agent′ competitiveness is the important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contract design and reward. The paper assesses the research projects progress of principal agent′s competitiveness and reward-related contract, and points out development trend of future research in the field along the clues of principal agent′s possession of property and contract reward distribu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s′ competitive binding and contract distribution to principal agent,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the principal agent′s competitive and contract distribution, and the principal agent′s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contracts reward imbalance.
Key words:the principle′s competitiveness; the agent′s competitiveness; the principle - agent
经济社会无处不在的委托-代理行为实质上是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竞争博弈,形形色色的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对委托-代理合约设计与合约报酬有着十分复杂的影响,理论上回答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与其合约报酬关系问题,是理顺诸多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学者们主要对委托人代理人产权控制权占有与报酬分配、治理机制对委托人代理人竞争约束与报酬分配、信息不对称与合约分配、委托人代理人个性特征与合约分配等课题展开研究,从不同侧面初步讨论委托人代理人竞争力与合约报酬分配关系,并取得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一、产权控制权占有与合约报酬分配
在经典委托代理理论中,物质占有是拥有产权的先决条件,而产权则是控制权分配的基础,也是委托人代理人缔结合约与报酬分配权力的主要来源。因此,委托人代理人产权与控制权占有多寡,就意味着竞争力的强弱。Arrow(1963)、Akerlof(1970)、Spence(1973)、Williamson(1975)、Fama(1980)、Sharpiro与Stiglitz(1984)、Grossman 与Hart(1986)、Hart与Moore(1990)等学者,一是绝对承认物质资本是物质产权的基础,物质产权是委托-代理合约权力的来源,是双方具体缔约基础和获取报酬的法理依据;二是主张合约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归物质资产所有者所有,具有产权优势的委托人或代理人有理由获得更多的剩余收入,特别是物质产权占有者,理应控制剩余收入并决定其分配;三是拥有物质资产的委托人,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进入合约的代理当事人,进行合约设计,直接决定代理人谋求报酬分配的行动空间和具体分享合约报酬的机会。这种资产强权观先验地认定任何人只要拥有物质产权,就有相对应的控制交易、分享组织剩余、选择代理人并决定其收入分享机会的权力。因为资产所有权能够强化产权所有者合约谈判或控制敲竹杠风险的能力,从而影响当事人事前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并收到事后按照纳什谈判解方法分配剩余[1-8]。其结果是产权占优者,控制权将占优,报酬分配则更多。
在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主导时期,拥有物质资本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在社会交易过程中,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委托代理过程中物质产权多寡与控制权大小基本一致,物质资本强权先验性观点与现实情况相吻合。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深入发展,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成为委托人代理人缔约权力的重要来源,不少学者据此提出委托人-代理人缔约权力和收益分配新观点。Rajan和Zingales(1998)提出对任何关键性资源的控制权都是权力的一个来源,而且为委托代理当事人提供真正权力来源的关键性资源,既可是物质资本,也可以是天才、创意等人力资本[9]。这就扩大了产权法理基础,合约剩余控制权不再局限于物质资本产权。
按照Rajan和Zingales(1998)的观点,委托人代理人关键性资源投入决定合约控制权力的大小,人力资本等关键性资源的引入提高了无产者但有知识技术的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物质资本所有者分享委托-代理剩余的超级权力降低,并有可能使传统物质资本天然的剩余控制权转移给无物质资产但有知识技术的企业家或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纳入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内并被确认为产权和控制权的基础后,委托人代理人缔约竞争力优势不再单纯依赖当事人经济物质实力,物质资本拥有者不得不与具有某种人力资本的普通劳工、专业技术人员和职业经理分享权力和报酬,控制权将在委托人代理人之间动态转移。至于合约控制权转移的程度及其对双边报酬的影响,Hart(1995)、Saussier(2000)、Aghion和Bolton(1992)建议视委托人代理人权力占有情况进行“控制权相机转移”,在控制权相机转移过程中,报酬分配特别是剩余分配依赖于控制权转移后的权力分割格局[10-12]。剩余分配所依赖的权力格局实际就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决定的竞争力关系。
社会资本也是委托-代理当事人社会缔约权力的重要来源,其对委托人代理人产权与控制权、合约设计与报酬分配的影响十分复杂。Brass(1984)发现,委托人或代理人所处非正式沟通网络的中心性与其职位晋升、权力获得是相关的[13]。委托人或代理人如果拥有优势非正式沟通网络,则意味着更多机会把持更高职位和掌握更多权力而获得更多报酬。Coleman(1988)强调社会网络的凝聚力、团结性对委托人或代理人所处网络整体产出与分配的正面效应,网络正面效应使拥有宽广社会网络的缔约方,能充分利用网络力量,凝聚资源、信息,扩大分配竞争优势[14]。社会资源论倡导者Lin(2001)认为,社会资本赋予委托人或代理人广泛的网络联系,正是这种网络联系,委托人或代理人可能拥有更多的权力或机会,从而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而更顺利地实现经济报酬等众多工具性目标[15]。
Seibert等(2001)通过实证分析后发现企业等社会组织中,弱联系和结构洞等社会资本越丰富的成员,越容易扩大外界交往和提升交往层次,进而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竞争优势更明显,其晋升机会更多、收入水平和报酬满意度都相对较高[16]。ThomPSon(2005)发现,企业员工与具有影响力和权力的同事建立网络联系,员工容易建立自己的社会资本和声望,更容易接触关键资源和信息,在其社会委托-代理行动中,获得更大竞争优势和收益分配[17]。此外,KrePS等(1982)、Barro(1986)和刘刚(2002)分别分析了声誉和信任等社会资本占有状况对委托人代理人讨价还价能力及其合约分配的影响[18-20]。社会资本的存在无疑扩大了缔约的产权与控制权边界,使得委托人代理人因产权、控制权来源多元化,进而使报酬分配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委托人代理人权力的合约报酬内涵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