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初,随着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兴起,社会审计应运而生,当时政府颁布了一行列的规章制度对审计的职业范围、内容和规则作了一些规定,推动了审计的发展。
1、中国国家审计的产生
中国的国家审计起源甚早。早在西周时期,皇家(政府)审计就有了一定的发展。据《周礼》记载,西周就出现了带有审计性质的财政经济监察工作。当时,在中央政权设置的官员中,就设有“宰夫”一职,负责审查“财用之出入”,并拥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赏”的职权。这个职位虽不高,但其所从事的工作却具有审计的性质,是我国国家审计的萌芽。其后,秦、汉两代都采用“上计制度”,以审查监督财务收支有无错弊,并借以评价有关官吏的政绩。但秦汉官制中,尚无专司审计职责的官员,也无专职审计机构。到了唐朝,由于经济发达,政治稳定,审计地位提高,对中央和地方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有了明显发展。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王朝审计日臻完备的阶段。宋代设立审计司和审计院,标志着我国用“审计”一词命名的审计机构的产生。元、明、清三代均未设专门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陷于中衰时期。
2、近现代国家审计的发展
辛亥革命后,北京的北洋政府在1914年设立审计院,颁布了《审计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审计院,后改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国民党政府的审计法虽几经补充修改,但是由于政府贪污腐败,使审计制度徒具形式,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当时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央苏维埃政府审计委员会,颁布《审计条例》,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战争年代节约财政支出,保障战争供给,树立廉洁作风,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我国一直没有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因此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在这样的背景下,内部审计职能是透过国家的监察机制得以实施,因此,当时的国营企业也几乎没有内审部门的设置。
1982年12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建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据此,1983年月15日国务院成立了国家审计署。1985年8月审计署颁布了《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为内部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内部审计暂行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1985年12月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这是审计署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内部审计的法规文件,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和一定的推进作用。1989年12月5日审计署重新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废止1985年的规定,此次规定是对1985年规定的查缺补漏;1995年7月14日,审计长郭振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取代?1989年的规定,这次规定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改变,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大多都是按照此进行的。
2003年3月4日,审计长李金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自2003年5月1日实行新规定,此次规定是在总结1995年规定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是我国内部审计未来发展的蓝图。之后,审计署办法相关文件,就开展社会审计的重大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内部审计向前发展,同时培养了一批有经验的内部审计师。
近代以来,随着股份制这种集中和积聚资本的有效形式被广泛采用,跨国公司的不断崛起,不仅使管理层次的分解比以前更加迅速,而且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为了开拓和占领市场,增强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都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促进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加强经营管理。然而,我国现代内部审计的产生却是一个行政命令的产物,片面强调外向性服务及作为国家审计基础而存在的内部审计模式。这种审计模式实际上导致了人们对内部审计在性质认定上的模糊,从而不利于甚至阻碍着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至今在有些企业内部审计仍难以融入其整体经营管理之中,其结果导致内部审计工作很难正常开展,更谈不上履行其监督评价职能及开展保证咨询活动,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内向性服务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即内部审计有两种职能,即“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 然而,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设立的特殊背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心便局限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长期以来内部审计突出了“监督”职能,忽视了“服务”职能,内部审计不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
内部审计成立二十多年来,投入大量精力搞的财务收支审计未能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而且花样翻新。究其原因,有会计人员知识水平、业务素质的因素,有企业因小团体利益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因素,也有监督不力、查处不严的因素。从监督的角度看,一是由于内审人员独立性、权威性不够,碍于情面,特别是一些审计人员还处于被领导的地位,因此,查处问题不深不透,只看表象,点到为止,不去深究。二是一些单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总觉得出现问题不是光彩的事,审计信息不公开,碍于情面不愿处罚,起不到查一儆百的作用,相反一定程度上还助长了违纪违规行为,审计的威慑作用没有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以及对干部的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这样不但挫伤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在职工群众中也有了消极影响,认为审计是走过场。长此以往,审计的无“为”既影响了审计的地位,不利于审计的发展,同时对在职干部也形不成有效约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