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务治理对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财务管理是公司治理财务制度方面的内容,财务管理和公司治理之间有一个结合点,这一结合点就是财务治理。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而内部会计控制的健全必须依赖财务治理。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0世纪4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管理投资公司董事会中独立外部董事所占比例必须在40%以上。英国1982年建立“非执行董事促进会”,伦敦证券交易所1991年专门成立了公司财务治理委员会,自此引发了一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革命”。
我国“青岛啤酒”1993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开创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之先河,其后逐渐有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主动引入独立董事机制。2001年8月16日,我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境内上市公司中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明确提到独立董事制度。这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热点问题,而且以后仍将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今,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规范的经济秩序,完善的财务治理及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财务治理是指一系列规范和协调股东、债权人、经营管理者之间财务冲突的制度安排。股东与经营者的财务冲突指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包括:经营管理者的短视行为,努力不足、在职消费、过度投资行为;股东与债权人的财务冲突指在契约签订之后,股东有可能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包括债权人权益的转移,投资不足。导致财务冲突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和代理行为。要深入理解财务治理,必须认识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财务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没有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事实上,从财务管理角度分析公司治理问题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财务管理涉及如何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问题。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公司治理的完善离不开财务方面的物质基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基本要素,而科学、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的有力保证。所以公司治理的好坏与企业管理成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管理,正确解决财务冲突,这也正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所以在财务管理和公司治理之间就有了一个结合点,这一结合点就是财务治理。
财务治理是以解决债权人、股东、经营管理者三者之间冲突为研究对象而不是单纯以资金作为研究对象。它要解决的是基于一种效率和公平的前提,是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责、权、利进行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问题。这样才能体现出财务治理区别于财务管理的特性。但财务管理主要涉及的是具体的财务运营过程。财务治理层次上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取代财务管理。因为财务治理只是给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了一种运行的基础和责任框架。从企业财富创造性来看财务管理是解决怎样产出较大的财富问题。财务治理是确保这种财富创造是合乎各方利益的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从终极目标来看两者均是为了实现财富的有效创造,财务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与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机制下,公司作为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消亡的经济组织,以管理监控为己任的内部控制的目的必须要拓展到保证公司政策的贯彻和公司管理目标的实现上。内部会计控制在公司制度安排中担任内部管理监控的角色,成为公司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中,一个良好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并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反之,若没有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无论多么优秀,设计如何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会流于形式而难以收到既定效果。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下,公司治理和内部会计控制是决定公司经营效率和公司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而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治理是密不可分的。完善的财务治理与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可以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必须加大财务治理的力度,而真实、公允的信息的产生有利于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财务治理在规范和协调股东、债权人、经营管理者之间财务冲突的制度安排中必须依靠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独立董事作为公司中小股东的代表,以“代理人”的身份受托于中小股东——委托人,对公司行使职权,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可能存在的代理行为而无法完成预期的使命,甚至可能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一方面,中小股东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而不支付代理成本;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代理费用却是由被监督对象——公司支付。提名的独立董事将失去独立性并且可能因此不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种种违法、违规的信息披露瑕疵都会给证券市场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影响。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并未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管理层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信息披露制度最根本直接的作用。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所以必须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选聘涉及其身份资格、品行条件、提名与选举、任期与解职等诸多方面。只有制度上进行有效的保证,立法上进行强有力的规范,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有独立行使权的可能,使好的制度不至于成为无用的摆设,落人所谓“麻袋上绣花”的尴尬治理之中。独立董事的聘任、薪酬、赔偿、工作负荷等问题要妥善解决,使独立董事制度有效付诸实施,充分发挥其抑制会计造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