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
公路运输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到财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资产的财务问题处理
1.对融资车辆的处理。融资购车(即个人全资车)是公路运输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也是公路运输企业一种特殊的经济业务。其资产在财务处理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加企业资产,作为企业的负债处理,这样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二是将融资车辆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进行处理,即在增加企业资产的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2.对不良不实资产的处理。众所周知,运输企业是微利企业,且大部分企业是连年亏损。因此,在企业改制当中,不良不实资产的处置是经常碰到的难题。如企业长期挂账的应摊未摊的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还有资产在财务账面上表现为资产,但实际是“名存实亡”了,如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这部分不良不实资产在改制中,要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核准。在评估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再做财务处理。
3.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处理。对剥离的为自身经营服务所形成和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可采取以下处理模式:(1)直接剥离成立独立实体模式,即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此模式适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2)代管模式,即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国家委托企业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补贴由控股公司提供;(4)政府接管模式,即对规模较大,符合国家规定的,直接由政府接管。
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稳定住那些未进入改制后企业职工的情绪,减少和消除社会震荡;二是要增强这一块资产的造血能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资产的营运质量。
4.坏账的认定与处理。在资产评估工作中,需要财务部门把关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对坏账的清理与认定。首先清理坏账范围要彻底,不仅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类科目进行清理,还要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清理。其次要分清坏账的性质:一是要分清应进成本而未进成本的潜亏挂账,对这部分坏账的认定要由相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二是分清应收而不能收回的各种收入及预付款项,对于这部分坏账的认定,则需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中规定的坏账确认条件予以认定。评估结果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核准,评估损失经批准后方可冲减国家资本金。
(二)有关负债问题的财务处理
1.内部股份问题。企业改制前的内部员工股大都在负债科目中反映,这样做增加了企业的负债率。改制中可将此部分按照自愿原则,转为个人投资,减少企业负债,增加个人出资。
2.改制企业账面留存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付工资及未偿还的内部集资等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2)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3)企业未偿还的职工集资款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也可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
3.住房公积金问题。企业改制前住房公积金为赤字的,应用企业公益金弥补;公益金不足弥补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依次冲减国有资本奖金、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
(三)股权结构设置问题处理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设置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股权设置实质上是企业各利益集团的权益再调整过程。如果股权设置不合理,将影响企业未来的运行效率。因此,在股权设置上要注意解决两个实质性问题:一是经营领导层与员工的激励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问题。
二、公路运输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的财务部门要以现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政策、法规为依据,按照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清产核资阶段各项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清产核资,是改制的先行基础工作,又是企业摸清家底的必经之路。在经过规定的清查程序后,将财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如资产盘亏盘盈净损失、毁损,报废、长期挂账的费用、历年亏损等资产损失及坏账损失,在经中介机构和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核销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实施公司制改建的企业,清查核销的资产损失由企业的净资产承担”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借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各项损失的资产类科目”。如在负债中长期挂账而又付不出去的款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借记“有关负债类科目”,贷记“本年利润”。
(二)企业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工作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改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其评估结果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国资部门核实核准,在下达批复文件后,评估损失可冲减净资产。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是资产评估增值,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是资产减值的话,则做相反会计分录,将评估增减值及时入账。
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评估增减值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即根据税法规定,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做会计处理时,应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将增值部分的计提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即评估增值乘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另一种方法是将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