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一些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引起了社会上较大的关注。文章对财务总监运作模式,财务总监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意义和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财务总监 国有企业 模式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和模式
现代博弈理论认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认知的、内生性的、决策中各方遵循的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现代企业财务总监(CFO)制度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的公司中,财务总监与公司其它权力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进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规则。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财务经理下设财务司库和财务控制员。财务司库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现金,募集资本,同银行和股东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络;财务控制员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在预算框架下运转。规模较大的公司,如企业集团中,董事会中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力的“财务经理”就是首席财务执行官(英文简称CFO)。从广义上理解,财务总监(包括财务经理和CFO)应是受托,包括受股东委托、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其他委派,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这个定义中有三层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三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着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又可以分为美国、德日和东南亚等三种模式。
二、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意义
财务总监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财务总监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却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国有企业里,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背离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穷庙富方丈不胜枚举。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妨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此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人员也并非专职,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
(二)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应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度的监管。这种监管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即选择最适当的人担任总经理;其次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审定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制约,由此导致国企的种种腐败,因此,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发展。
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这也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做法。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尽管财务总监所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企业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织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经常、自觉的特点,显然,这种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都无法实现的。
现代理论认为更有效地监督应该是对企业实施事前与事中监督。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都不可能详细、全面和及时,他们只能审查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企业的内部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任命、考核、待遇等问题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所以无法发挥制衡作用,财务总监制度则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职权相当于企业副总,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因此,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及经理层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确保会计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