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等一系列个税文件,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同时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的有关资料。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给予不直接并入当月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实际在境内工作月份,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进行计算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举例分析计算。
案例1: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B企业50%的股份,B企业持有C企业30%的股份;甲企业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乙企业40%股份,乙企业持有C企业50%的股份。C企业高管王某2009年5月1日取得授予的A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每股施权价5元,约定两年后行权。王某还于2010年1月5日取得公司授予A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10000股,登记日股票市价9元,取得时支付资金30000元,锁定期一年,锁定期满后一次解锁。另外,王某于2009年6月1日取得甲公司10000股的股票增值权,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约定股票增值期为两年,2011年6月1日,当日甲公司股票市场价每股10元。王某获得企业给付股票增值权现金10000×(10-8)=20000(元),王某该月还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
分析:由于A企业间接控制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30%=30%(A公司因持有一级子公司B企业的股份超过50%,所以按100%计算)。符合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规定条件,所以王某获得的A企业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可以适用股票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甲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50%=20%,不符合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条件,王某在2011年6月1日取得的股票增值权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与股票增值权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0-2000)×25%-1375=5125(元)。假设符合个税优惠条件的条件下,此两项收入应缴纳个税[(8000-2000)×20%-375]+[(20000÷12×10%-25) ×12]=2525(元),税负少了一半,可见股权激励的个税优惠政策很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