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志坚表示,政策总体方向是梳理、整合、规范和放松,扩大了收购出口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范围,规定大型守法企业,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货物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同时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还包含了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这对于无法自产、视同自产和列明退税的货物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放宽。”
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得到放宽。陈志坚表示:“申报期限放宽力度最大,由原来的大多数90天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货物报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到次年4月15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按照此前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调整后,这部分货物将不予退税,此前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此外,通知和办法还放宽“先退税后核销”生产企业条件,取消了“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限制。同时对企业资产条件细化为“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条件变成“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此次,计税依据进一步规范,梳理整合九种类型业务计税依据,新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计税依据;取消小型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审核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