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犯罪活动的地域性、犯罪目的多样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等特点,探讨一下公安部门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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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制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是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因而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商品的税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同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国务院于 1993 年12 月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 94 年1月1日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情节严重,依法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多来自于沿海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由于各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和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一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发案频繁。
(二)犯罪目的多样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本帐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种的目的,使得社会上存在较为广泛的虚假专用发票市场。
(三)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1 、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 、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销项税上做手脚,以少填交易额的方法,偷漏销项税。这种手段往往使国家蒙受双重损失,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
3 、在销售业务中不按规定开据发票,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多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购销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假名称,以骗取出口退税。
4 、一些“皮包公司”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方式骗取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不进行任何的销售服务,专做“发票生意”,肆意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意识,从根本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发票领销关。税务籍贯要执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对专用发票实行专门管理,专门存放、专柜发放,并设置必要的保安制度;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实行专人办公、专帐登记,层层把关的一系列管理网络;并应及时对进、销项发票进行核查,尽早发现进销项不符情况,有效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其次要进一步严肃内部纪律,加强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廉政教育。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专用发票的大案都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不严、个别税务人员违反制度发放专用发票,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有关。如广东肇庆鼎湖区税务部门违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任意放宽认定资格,把一些本属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都视同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一般销售发票发放,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犯罪分子用来大肆虚开,虚假专用发票涉及广东省内 20 各地区、全国 27 各省市区,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此,应当严厉打击查处税务干部队伍中违法违纪和少数腐败分子,对确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坚决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再次,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遗失、失窃后的登记申报制度。专用发票遗失或失窃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工作,及时做出作废处理,以免犯罪分子使用该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由于登报申明告知面有限,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计算机联网,将专用发票的号码存入计算机网络内,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窃,即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做出作废处理,可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