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责任一般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给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而应该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我国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s.简称CTA)的专家责任是指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因过错行为致使委托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因执业不当而发生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民事责任风险违反税法等法律受到罚款、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法律责任风险;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侵害的风险;受到当事人投诉的信誉风险等等。本文只就我国注册税务师的专家责任风险进行探讨。
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产生是纳税人面对复杂税制和专业税务知识及高昂的信息成本所作的现实选择,这样可以降低因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政府也可以将征税风险从纳税人连带转移到注册税务师身上,更易保证征税的安全。这种风险和服务的转移必然导致注册税务师的专家责任风险。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职业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认可,而目前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设定的,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规属于部门法规,法律级次不高,法律保障不强,约束力不够,使注册税务师的专家责任风险加大,同时社会认可程度也不高,影响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3.我国注册税务师没有完全真正成为依法、独立、公正的中介组织
受行业历史背景和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CTA执业独立性相对较弱。因为我国的CTA机构原来大多挂靠于当地税务机关或是其开办的经济实体,甚至许多在职税务干部直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CTA及其机构与税务机关存在行政与经济双重利益关系,没有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中介组织,难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开展业务。从1999年的《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2004年的《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行业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几个文件,明确了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构脱钩改制,这对注册税务师依法、独立执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CTA行业管理制度形式上采取了以政府行政管理即CTA管理中心为主导,行业自律管理即CTA协会为辅助的双重监管模式,但实际操作中,管理中心与协会大多是一套班子、一套人马,具体职责划分不明确、行政职能与自律管理职能交叉,管理体制不健全。
作为注册税务师执业必备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等信息,在国外规范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中是运用计算机进行存储管理并随时更新的而在我国大部分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中税收政策等信息的更新速度十分缓慢,新的税收政策往往实施很长一段时间了执业机构及注册税务师还不知道,这种状况导致大部分执业机构只能应付简单的流程型业务,而对创新型的业务往往力不从心,执业水平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导致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加大。
我国的注册税务师目前的制度环境还不完备:没有建立税收基本法,实行分税种的单项税制,主要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并且很多企业中会计、税务不分家,涉税事宜统一由财会办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如没有财产申报制度、纳税人身份证制度等配套制度监控纳税情况,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立法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地位等关键问题,执业没有法律保障。使注册税务师面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双重压力,同时社会对税务服务的认可度低,纳税意识薄弱。这些因素都加重了注册税务师的专家责任风险。
防范措施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属于国家级法律,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使注册会计师的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相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法规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对于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对来说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步伐比较迟缓。
许多发达国家的注册税务师制度较为严密,并且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保证了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如日本、德国的《税理士法》,韩国、法国的《税务士法》,英国的《税收管理法》、奥地利的《经济受托士职业法》、美国的税务代理230号通告等,都将注册税务师制度定位在法律、法规的层次上,有利于顺利贯彻各国的税收法律意志。因此,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已是迫在眉睫。
纵观世界各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历程,法定业务的规定是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最新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_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涉税签证业务。对比发达国家的注册税务师法定业务的规定,我们仍需要对涉税签证业务的种类、范围、格式及法律效力进行统一规范并明确开展涉税签证业务的机构资格和涉税签证的法律责任问题。
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中介组织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中介组织要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这对理顺我国目前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体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管理加行业自律模式类似于美国的混合式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税收文化的现实,目前还不能完全移植美国的以协会自律为主,完全由市场竞争进行调节的模式;而应该建立以行政管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混合式”模式,等到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高,人们纳税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时,再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美国式混合管理模式。只有清晰划分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并在机构设置上进行合理安排,尽快理顺我国目前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才能更好地防范注册税务师专家责任风险,并解决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许多现实问题,以利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