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结网
热门搜索:
  • 税务
  • 财税
  • 会计
  • 投资
  • 管理
  • 审计
  • 工商

随时随地分享感动

记录生活点滴...

您的位置:首页 > 财务信息 > 税务信息 > 其他税收

纳税人法律地位之探析

作者: 发布时间:05-23 浏览: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在税法理论和税法实践方面,与发达国家纳税人法律地位相比,仍没有摆脱强调税务机关权力多于纳税人权利,强调纳税人义务多于对税务机关执法制约的现象,形成人们观念上的失误,认为纳税人和征税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本是不平等的。这种认识扭曲了纳税人应有的法律地位。文章通过对我国纳税人法律地位现状的原因剖析,对如何正确认识和确保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提出看法。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关键词: 纳税人法律地位 税收与价格 实质征税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一、纳税人法律地位现状之原因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一)历史原因所致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千百年来,封建社会“皇粮国税”的观念留在人们心中的烙印难以抹去;解放初期建立的税制不足10年,就经过“大跃进”和“文革”,从逐渐简化过渡到几乎无税,这种长时间割断税与人们之间关系的做法,使税收在人们的心中几乎消失了;改革开放后,随着税法制度的重新恢复和改革,人们才渐渐地接触税收、认识税收,但认识过于肤浅。因此,可以说,对税收的陌生和缺乏认识使纳税人忽视了自己应有的法律地位。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二)理论研究的角度值得商榷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1.在关于“税收是什么”问题的研究上存在差异。 西方经济学家或税收法学家关于“税收是什么”的研究分析,多是以纳税人的权利为核心进行的。如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①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讲过“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有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②等等。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由此看出,西方学者多是从“个人本位”出发,即从人民需要的角度来探究“税收是什么”的。我国对“税收是什么”的研究和探讨,一直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国家分配论”,即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地在取得财政收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与西方国家的以“个人本位”相比较,我国则是以“国家本位”,即从国家需要角度来定义税收。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区别税与非税标志的税收‘三性’(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被过分地强调,成为割裂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对应关系的利器。国家成为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须承担任何代价或回报的权力主体,公民成为担负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的义务主体。尽管现实生活中政府实际在积极履行其社会职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税收理论上的误导,直接影响了纳税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意识和政府课税中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更为有害的是,这直接导致脱离权利的‘应尽义务论’在我国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盛行。”③如我国宪法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却没有纳税人享有相应权利和利益方面的规定。因此,我国关于“税收是什么”的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纳税人对税收的误解,甚至是抵触。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2.在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方面存在偏差。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决定着税权行使的基本理念,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一直存在“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之争。权力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传统行政法学派奥特?梅耶(Otto Mayer),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债务学说是以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的制定为契机,根据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海扎尔(Albert Hensel)的主张所形成的学说。该学说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④在我国税法理论界,由于受税收“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在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自然认同权力关系学说观点。这种理论使人们过多地强调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力而漠视纳税人权利;过多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淡化对征税主体的权力制约。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三)在税收与价格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有些学者将西方国家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普遍高于我国纳税人的税收意识的现象,简单、草率地归结为他们的素质比我们高。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处理方式的不同。这种对法律制度处理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人们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观念。如对税收与价格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的不同,就带来了人们对税收截然不同的看法。西方国家在商品的税收与价格关系方面,一般采用价、税明列制度,即显性税收转嫁制度。这种法律处理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人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亲自接触、感受税收,并在此基础上认识税收、接纳税收;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一种观念——作为税收真正负担者的权利是否得以保障,即监督税收的观念。我国一直采用价税合一的制度,即隐性税收转嫁制度。1994年首次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实行价、税明列的做法,可惜在最终环节又实行了价税合一的做法。这种法律处理方式,使人们负担税收却不懂税收。因此,正确认识自己在税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四)税务人员执法存在的问题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理论上讲法,实践中只要任务不要法”是目前我国税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任务完不成时,加大课征定额,造成不该征的也征;任务完成时,停止征收,造成该征的不征。这种置税法于不顾的做法,一方面严重地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地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二、正确认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要正确认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两方面: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一)纳税人的自然权利qmy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主要包括:(1)人身自由权与人格自尊权。纳税人除了因税收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使其人身权受到限制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税务机关不得因涉及的税务争议或纠纷,包括对纳税人税务事件的处分而侵犯或损害纳税人的人格尊严。(2)获取信息权。纳税人有权全面了解有关税法内容,包括授予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3)保护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根据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所提供的私人财务信息,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掌握有关自己信息的意图、税务机关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非经法律允许,税务机关不得将由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向外透露。(4)忠诚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如果发生争执,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或者直接上诉法庭。(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当纳税人没有得到专业服务和照顾,甚至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

点击评论

共有条评论
  • 游客
copyright@心结网2018版权所有 E-Mail:095hjg@163.com QQ:214973377 建议使用1440X900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