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年终之时,企业存在一些已经实际发生但暂时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应当作为预计费用处理,但年末是否需要将其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如果不需要调整,也就是不能税前扣除,那么第二年是否可以继续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费用应在取得相应凭据的情况下,在当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如不能取得相应合法凭据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实务中,如果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在汇算清缴前能取得相应凭据的,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不得扣除的费用也不能在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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