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础的物质生产力的基础行业,其产品具有工具性特点并处于工业产业化链条的最上游。而机械制造业是为各行各业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行业,都是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提升能力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在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居于关键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面了解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各国在这一领域的经济政策,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金融、财税等各个领域的国家政策,全面促进基础产业的振兴与发展,对于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文章全面比较中外在这一领域的经济税收激励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使我国尽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并在这一领域与先进国家齐头并进。
机械制造业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均给予了普遍的重视与支持。各国均结合本国税收制度的特点,在税收制度设计、税收优惠安排等各方面给予了持续激励。
(一)美国。
美国并没有针对装备制造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对产业发展的鼓励主要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来实现。税收激励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形式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实行的是高税率政策,结果严重阻碍了高新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低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R&D(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实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美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政策: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和27.5年以及39年(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非居住性不动产回收期限为31.5年,下同)。大多数有形个人财产适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折旧法)。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27.5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
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一些具体规定:(1)于2001年9月10日之后、2004年9月11日之前购买的、成本回收期限少于20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旧扣除。这些财产必须在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某些寿命较长的财产可以在2006年之前投入使用)。(2)1980年以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3)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适用特别的规定。只有当汽车50%以上是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够申请加速折旧扣除。对于不足50%的为经营使用的汽车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的规定。(4)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长的回收期限以内使用直线折旧法回收成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内使用150%的余额递减法回收除不动产以外所有财产的成本。在计算最低替代税时要求上述方法进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请在第一年进行30%折旧扣除的财产除外。(5)公司可以选择根据法律规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2002年为2.4万美元;2003年为2.5万美元),列支某些用于积极贸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财产的成本。另外,公司按照该方法进行的扣除不得超过经营的应纳税所得。2001年9月10日之后购置、2007年之前在曼哈顿“自由区”投入使用的财产,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可以增加3.5万美元。(6)对于在美国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美国在法令中制定了单独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7)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可以享受快速摊销。在美国,不要求税收上的折旧与会计账簿上的折旧相一致。
不针对特定行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是美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目前,美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基石分别是: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和对企业R&D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1)美国税法上明确,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2)在税法上明确了科研机构(包括官方资助的和非官方的)属于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实际操作中,坚持两条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研究机构只有真正从事科研活动,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才能获得非营利机构的资格,享受免税待遇。(2)收入相关原则,即科研机构获得的收入只有严格用于科学研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企业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法扣除:(1)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2)在R&D费用发生当年做一次性扣除。作为鼓励性措施,企业R&D费用按规定办法计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