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加大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这不仅有助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征纳关系。但要使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发挥出积极的作用,离不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鉴于此,本文对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从字面上讲,“责任”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之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祖的后果。在法学理论中,有将法律义务与责任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这里,“责任”相当于“义务”。也有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以法律制裁为实现形式的法律后果。在这里,“责任”相当于“后果”。根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所谓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则是为了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得以落实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如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制度、管理制度、评议制度、考核制度、激励与惩罚制度等。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则是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惩罚制度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是当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其执法责任时强制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一种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执行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等。只有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彻底的、认真的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二、关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主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正确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损害了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其表现形式是一定的过错执法行为,客观后果是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使国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引起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二是对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责任形式的认定。
哪一些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可以构成执法过错行为,其构成的要件是什么,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前一问题上,各地的做法差异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各地税务行政执法的现状及特点不同所致。我们认为,在规定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既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同时还要考虑各地税务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既要包括那些普遍存在、长期得不到纠正的老大难问题,又要考虑防患于未然,将今后可能产生的执法过错行为纳入其中。另外,能细化、量化的要尽量细化、量化,不能细化、量化的也要作出原则性规定。最后,规定执法过错行为的种类和范围,还应当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统一、衔接,不能与其发生抵触和冲突。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又确实存在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从目前税务行政执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下列行为应当规定为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的;越权审批涉税申请等事项,导致税款流失的;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级混库或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的3随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损害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越权批准缓税或擅自延长缓税期限的;未按照规定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未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未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未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勾结、唆使或参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不依法实施税务检查(稽查)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增税款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的;转引税款或设立过渡账户的;不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擅自出台违规涉税文件的;利用职权对纳税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故意刁难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上弄虚作假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导致国家赔偿的执法过错行为。实践中,有的同志对是否将不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纳入执法过错行为持有异议。我们认为,税务行政复议作为对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救济措施,承担着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3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认定为一种执法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行为,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或者在复议中偏袒被申请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税务行政诉讼、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将不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纳入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出台违规涉税文件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执法过错行为也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制定涉税规范性文件,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擅自出台违规涉税文件,就会破坏国家税法的统一和权威,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国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讲,违规涉税文件是有关执法过错行为的源头,不将擅自出台违规涉税文件的行为纳入执法过错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执法责任,难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