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经济效率不断提高,经济维持高速度发展的同时,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明显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警戒线,引起了多方面的社会问题,减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廖英(2000)从二次分配理论出发,认为我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领域均存在不公的分配制度[1];张希君和卢华(2001)、刘葆华(2003)则从四次分配理论出发,对再分配层面进行了细化,凸显了“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对分配不公的作用[2].已有文献认为,在初次分配领域,即市场机制起决定作用的分配方式,由于效率的优先性,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是难以达到的。因此,关注的重点显然集中在再分配领域,意图通过公平、完善的再分配机制来矫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本文则从更深的层次展开分析,提出各种各样的垄断,包括商品市场的垄断、政治市场的垄断以及福利市场的垄断等,是造成当前分配不公问题的根本原因。矫正的办法是对垄断企业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并就超额利润所得税的正当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以及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讨论。
一、超额利润来源于不完全的市场竞争结构
在经济学中,利润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的生产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其中,生产费用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及折旧,如果两者相等,称企业获得正常利润,因为在生产费用中已经包含了生产要素的正常回报;如果存在差额,则将之称作超额利润。经济学上的利润与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利润不是一个概念。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市场结构理论,在完全竞争市场,存在大量的买主与卖主,他们都具有充分的市场信息,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因而,这里不可能存在超额利润,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超额利润为零。而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流动,或者技术以及人为设置的进入障碍,比如专利技术、行业管制等,企业则可以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收益,即超额利润。不完全竞争市场,实际上就是存在某种程度垄断的市场。
一种传统观点认为,超额利润是对企业家才能的一种回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寻找可以利用的市场机会,并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得超出一般水平的利润。无疑,企业家的才能和作用不能忽视,企业家对市场机会孜孜不倦的寻求利用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做出贡献。但是,超额利润的出现,归根结底却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高额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信息的缺乏等,没有一个因素是企业家才能的结果,恰恰相反,它们是企业家才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超额利润不能全部简单地被认为是企业家应得的回报。当政府致力于消除垄断,完善信息交流机制,使市场趋向于完全竞争时,这些企业的利润就会消减,这一点可以显得更为清楚。没有人会认为这些措施所导致的利润消减是不正当的。在实际市场中,某种程度的垄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正如弗兰克。奈特所说:“货物和服务的几乎所有的供应,都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每人垄断一定的市场区域,只在这些市场区域的边界上,竞争才是有效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超额利润是企业家主动承担高风险的回报。不能否认,在很多需要创新的领域,先进入者要承担较大的失败风险,因此成功者获得超额利润正是对风险的补偿。如果说,创新型企业率先闯入某一领域,并且获得一段时间的超额利润,那就再正常不过了,但是从长期平均来看,成功与失败的几率必然相互抵消,超额利润也同样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时在实际经济中,有时回报率较高,但承担的风险并不大;有时承担的风险很高,回报却很低。在所谓的高风险领域,持续的超额利润的存在必然是某种垄断因素造成的,比如信贷市场的不完善,使得有技术条件的潜在进入者无法获得资金支持等。所以,将持续的超额利润认作企业家承担风险之回报,其基础并不牢固。
从更深层面来分析,企业超额利润的存在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垄断的必然结果,这类似马克思所分析的土地所有者获取的绝对地租。任何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企业专用性资产,比如专利技术、专用设备、专用人力资本等,这些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经济租金,而企业对于这些专用资产具有所有权,经济租金相应的转化形式就是超额利润。可以将企业财产所有权分为财产控制权与财产收益权[4],如果将其中的收益权看做控制权的延伸,则经济租金自然归属于企业;但如果将财产控制权与财产收益权视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之权利,而财产的收益并不单纯取决于企业的财产控制权,更取决于市场结构的特征,经济租金也就不必归企业所有。
二、超额利润是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用国际常用的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分化程度,中国早已超过了0.4的警戒线,两极分化无疑是相当严重的。但需要澄清的是,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与收入分配不公并不是一个概念,虽然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是指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或者不同职业之间收入差距非常大,是收入差距的极端情况;而收入分配不公是指在收入分配中,分配的标准偏离了公平的准则。因此,我们可以将两极分化作为一种分配的结果来看待,这一结果可能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但不一定就是分配不公。而分配不公则涉及到公平准则,凡是不符合公平准则或者公平标准的分配,都是分配不公。所以,要确定什么是分配不公,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理论上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单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做判断标准,显然无法对现实情况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有人提出将国家政策和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一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按照这一标准,封建社会地主对农民的掠夺,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中国改革前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都具有了公平的性质。因此,这一标准是无法成立的。本文认为,收入分配的“公”与“不公”,判断的标准是正当性标准,符合正当性标准的收入分配,无论差距大小都是公平的,反之,就是分配不公。那么,接下来就出现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何谓“正当性”?
“正当性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话语中是较常见的用语。由于各学科都有自己理解和阐释现实的方式,因而,也赋予了正当性不同的含义。……正当性判断是在存在规律、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预设之上作出的。断定某事物是否具有正当性,总是与评判者所根据的标准有关。”[5]因此,凡是与预设的规律、道德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事物就具有正当性,而与之相违背的事物就缺失了正当性。根据以上关于正当性范畴的探讨,我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断定哪些事物或行为缺乏正当性。比如犯罪,由于违反法律而缺乏正当性;欺骗,由于违背道德而缺乏正当性;比如垄断获利行为,由于对市场效率造成损害而缺乏正当性。正当性标准才是判断收入分配“公”与“不公”的正确标准。
目前,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差距,具体表现为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二是行业差距,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收入的巨大差距;三是地区差距,具体表现为东中西之间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四是官民差距,具体表现为公务员的收入与一般工薪阶层之间的差距。
造成这些差距的具体原因,目前学术界最有代表性的是“二次分配理论”与“四次分配理论”:前一观点认为,分配不公的原因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点,一是初次分配按照所谓的市场效率原则进行,导致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二是再分配领域由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又进一步造成收入上的差距。后一观点认为,社会的总财富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最终分布状态是经过市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犯罪活动共四次分配形成的,第一次分配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公平原则”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进行再分配,以校正市场分配的“失误”;第三次分配是由非政府组织通过募集自愿捐款和资助活动,依据道德的原则实施雪中送炭的分配;第四次分配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灰色分配”和“黑色分配”,即通过各种犯罪活动所进行的分配。
上述两种理论对于分配不公问题的分析,不仅令我们注意到初次分配领域所产生的不公现象,也让我们看到再分配领域同样也是分配不公的可能来源。尤其是四次分配理论,对于再分配方面进一步的细化,揭示了更多的问题。但是两种理论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没有将分配不公的深层次原因真正揭示出来。毫无疑问,存在于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其原因也必然就是垄断,没有垄断所造成的竞争障碍,这些差距不会长期存在,甚至所谓的“垄断福利”竟然成了惯例。其实从深层次上分析,无论是城乡差距还是地区差距,或者官民差距,同行业差距一样,最根本的原因都是垄断。城市居民对农村人口的排斥,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信息技术优势,各级官员对于各种特权的独占,这些难道不是垄断吗?只不过有的是在商品市场的垄断,有的是在政治市场的垄断,有的是在福利市场的垄断而已。政治市场的垄断与福利市场的垄断,实际上就是权力的垄断,凭借这些垄断的权力,就可以参与商品市场垄断利润的瓜分。垄断领域虽有不同,但都妨碍了其他参与主体的自由进入和竞争,在这样的制度下,必然产生收入上的悬殊。因此,根治分配不公问题,首要的措施就是打破垄断,构建自由竞争的社会环境。如果暂时无法打破垄断,我们可以消减垄断者的收入,从而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三、超额利润所得税的正当性证明
超额利润所得税是指对企业超出正常利润以外的部分征收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在征收所得税时,将企业会计利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企业的正常利润,另一部分为企业的超额利润,对正常利润采取低税率,而对超额利润则采取高税率。基本的理由就是前面所论述的两个方面,即企业超额利润来源于市场竞争的不完善以及超额利润是造成目前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对于超额利润所得税的征收,可能存在两种反对意见:一是从财产权的保护方面看,认为这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二是该所得税对企业激励的影响方面,认为会降低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从而降低生产效率。
对于第一种反对意见,本文在财产控制权与财产收益权的讨论中已有提及,即如果将收益权认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所有权,则不能认为超额利润所得税是对企业财产权利的侵犯,只是将原本不属于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依法拿走而已。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组成部分,该理论就财产权对经济效率的作用已经做了非常深入的分析,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重复论述。在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产权经济学认为,财产权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稳定的产权可以使市场参与者对未来形成稳定合理的预期,从而激发有效率的经济行为。侵犯财产权的主要表现就是破坏产权的稳定,比如,封建时代封臣对佃农利益的任意剥夺,王权对封臣土地义务的随意改变等,这些缺乏法律保障的财产权就无法形成人们的合理预期,必然造成效率上的损失。而超额利润所得税则不会对财产权的稳定带来损害,在法律上明确的界定后,企业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未来的所得是可以清楚预测的。因此,超额利润所得税既不是对财产权的直接侵犯,也不会间接损害财产权的稳定性。
对于第二种反对意见,涉及到所得税是否改变企业行为动机,进而影响企业效率的问题,相对而言要复杂一些。那么,超额所得税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行为呢?在这里,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模型来进行说明。假设:(1)企业是一个理性的利润最大化生产者,这一假定与经济学的一般假定相一致;(2)企业的生产不存在外部性,因此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用x代表企业生产的数量,R(x)代表企业的销售收入,C(x)代表企业的生产成本,π代表企业的利润,t代表超额所得税率,则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π=(1-t)[R(x)—C(x)]
为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生产的数量要满足的边际条件为:R'(x)=C'(x),这与没有所得税时利润最大化的边际条件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主张超额利润所得税会影响企业的行为是缺乏理论基础的。这一结论可能与一般的知觉有矛盾,但进一步的思考会消除这个矛盾。企业是按照利润最大化目标来行动的,所得税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目标和约束条件,当然也不会改变企业的行为,这也是经济学上将所得税称作直接税的原因所在。
四、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的可行性与具体措施
打破和消除垄断,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新的垄断。那么,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作为一个替代的选择,是否具有理论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关于正当性问题,本文前面从超额利润的来源、超额利润与分配不公之间的渊源、超额利润所得税对效率的影响等方面给出了论证。在这里,主要探讨其实践上的可行性。该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超额利润的计算,二是征税成本。第一个方面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因为超额利润是企业会计利润扣除正常利润以后的余额,而会计利润的计算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所以只需要确定企业的正常利润就可以计算出超额利润。正常利润实际上就是企业权益资本的平均回报,或者说是企业净资产的平均回报,因此,可以将全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作为企业的正常利润率,这个利润率与企业净资产的乘积就是企业的正常利润。比如,A企业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企业净资产为5 000万元,全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为10%,则A企业的超额利润为:1000—5000?觹10%=500万元。在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企业正常利润率指标的确定,全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只是众多可选指标中的一个,是否合适,需要进一步论证。同时,也可以依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鼓励发展的行业,正常利润率指标可以定得高一点,对于限制发展的行业则可以定得低一点。这也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箱中增加了新的工具。第二个方面即征税成本不需要太多的讨论,因为超额利润所得税的征收不需要设立新的征缴机构,也不需要复杂的会计核算,因此,不会产生大的征税成本。
超额利润所得税的税率可以采取比例税率,也可以采取累进税率。由于超额利润的垄断性质,超额利润所得税必然要适用比现在更高的税率,而正常利润部分仍可沿用现在的征税办法。实行比例税率,计算起来简单,而实行累进税率,则需要相对复杂的计算,特别是在制定所得税税率表时,需要更详尽的考虑。无论是比例税还是累进税,都不影响超额利润所得税的性质。
五、结语
超额利润所得税只是将非正当性的垄断利润从垄断者手中集中到政府,可以认为这一过程是对初次分配领域不公问题的矫正,消减了资本的垄断收入。但要实现再分配领域的公平,需要对现有的教育、医疗、保险、户籍管理等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监督、审计制度。这些工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