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支付与结算方式
payment and settlement procedures in foreign trade
办理进出口贸易货款支付和清算所采用的办法与手段。通常有现汇结算和记帐结算两种。
对外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货物进出口需要有一定的运转过程和交接手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同时,贸易双方所在国在法律规定、金融管理、货币制度和外汇管理等方面情况各异;加之,国际金融货币市场动荡不定,汇率的变化和利息的高低,对买卖双方的利益又都有较大的影响。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货款的安全收付,买卖双方通常对货款支付和结算有关的问题,特别是支付方式和支付工具等问题,都事先作出具体规定。
现汇结算 由进出口双方通过银行汇兑,每笔交易单独结清。在国际贸易中,现汇结算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有两种:①属于商业信用的,包括汇付、托收方式;②属于银行信用的,包括信用证和银行保证书等方式。此外,还有政府信用和国际组织提供的信用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以“凭单付款”为基础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一般也多采用这种方式,有时结合交易对象、购销商品和市场习惯等不同情况,也适当灵活运用托收和汇付等其他方式。现汇结算使用的货币,一般根据不同商品、价格、支付条件和国际金融市场以及货币变动趋势等灵活运用,在每笔交易磋商时由双方议定,并在交易合同上注明。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货币制度,国际贸易中在货币使用方面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即使用本国货币、使用对方国家货币和使用第三国货币。中国在1968年以前对西方国家贸易中都使用对方国家货币,或使用第三国货币;1968年以后,有一部分使用中国的人民币来计价、结算。
记帐结算 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贸易支付协定,由双方国家银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相互开立“清算帐户”进行的结算。记帐结算使用的货币,根据不同情况,或使用对方国家货币,或使用第三国货币。这种帐户有计算利息的,也有不计算利息的;有定期进行结算的,也有为保证贸易顺差一方的利益,规定在协定执行中双方帐户所能保有的最高差额,即信用摆动额,当超过时,超额部分即需计收利息,或以可兑换货币或商品进行偿付。偿付的办法可以是经一方提出要求立即偿付,个别的也可以经双方商定,分期或延期偿付。
中国在与苏联、东欧国家贸易中所采用的记帐结算办法是:贸易帐户在每年年终进行清算,差额可以转入下年度的贸易帐户或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办法处理。计价结算所使用的货币原来是苏联卢布,1970年起已改为使用瑞士法郎或其他第三国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