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颁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信托行业的公信力,促进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也是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一、《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出台的背景
信托投资公司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后,信托业务开始驶入快车道。随之,信托业务会计核算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并逐渐成为制约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第十四章专门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适用于上市金融企业,并未强制其他金融企业采用。目前除上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信托投资公司仍普遍采用财政部1 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旧制度中没有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而新制度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作了规定,却未强制实行。这种状态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业务核算缺乏统一、规范、强制的会计制度约束,信托业务会计实务处于混乱状况。为适应信托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单独构建出台《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已势在必行。
财政部自2003年开始研究和起草《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于2005年1月5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特点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主要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行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都属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范内容。与过去信托业务适用的会计政策法规相比,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有许多创新和进步,主要体现在:
1.明确了会计核算主体。由于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只是用自己的名义代为管理和处分。《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以信托项目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体现了不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使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的信托制度在财务上才得以真正实施。
2.重新构架了资产负债的核算框架。(《核算办法》改变了以往来源和运用的核算架构,重新构架了资产负债的核算框架,清晰地反映信托财产权益的变动情况,充分体现了本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强调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贯彻,更加符合国际惯例。针对信托财产的实际状况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客观反映信托财产的真实价值,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信托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信托项目的运行情况,评判受托人的管理能力。
4.明晰了信托当事人的会计核算办法。《核算办法》全面地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不同的会计主体角度,对如何处理信托资产、信托损益等会计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方面的制度空白,充分体现了办法的全面性。
三、《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深远意义
1.统一信托项目及信托当事人的会计标准,实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与协调。账本是对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而会计制度的规范是记账的基础。没有会计制度的建立与规范,任何法规都将形同虚设。《核算办法》明确了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体现了不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真正含义;同时也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解决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为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章专门对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各家公司依照自身业务的特点自行设置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的名称及格式也各有差异。《核算办法》统一和规范了信托业务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使各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语言上有了可比的基础。
3.有助于对信托当事人和信托项目加强外部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