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业是一个以其所拥有的住宿、餐饮及其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为基本条件,满足消费者对酒店的住宿、用餐、娱乐、健身、电话、网络、用车、美容、洗衣等服务需求的一个服务性行业。因此,其会计核算办法应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和要求。但随着2006年2月新会计准则的发布,曾对酒店业会计核算有较大指导作用和影响力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被废止。造成在新准则统领下的酒店业会计核算有原则但无行业细则,有约定俗成的方法,但无权威与统一的标准,对酒店会计核算带来不小的影响。
国际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UniformSystemofAccountsfortheLodgingIndustry)是美国酒店业协会联合纽约酒店业协会及美国服务业财务和科技人员协会共同编制的一个专用于酒店的会计制度。其特点是专门针对酒店业设计,采用酒店业熟悉的概念和术语,非财务人员也很容易上手。目前,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酒店和境外酒店管理公司进入我国,国际统一会计制度已被外资酒店和境外酒店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酒店普遍采用。如希尔顿酒店、四季酒店、雅高酒店、万豪酒店、皇冠假日酒店等。由于国际统一会计制度以GAAP(通用准则)为编制依据,一些会计核算的标准和规定与新准则有不一致的地方,难以做到无缝对接,尤其是国内酒店,在实际应用中要兼顾两头,存在诸多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润表结构不尽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应用指南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国际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主要的财务报表也包括上述四项。从报表列项和具体内容来看,两者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现金流量表三表基本相同,唯独利润表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
会计准则下一般企业利润表格式(见表1):
国际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利润表格式(见表2):
从上述两表可以看出,表1的栏目较少,内容简单明了;表2的栏目较多,内容繁复详尽。但这两表最大的区别在于,表1损益是按成本费用种类逐级计算,如酒店大部分费用都按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大类进行归集。而表2的损益则以可分摊费用和不可分摊费用来逐级计算,其中,可分摊费用强调以营运部门为单位进行费用单独列示。其中,收入和费用都分别划分为:客房、食品与饮料、其他营业部门、租金与其他收入。而在不可分摊费用中,又分别按费用种类和部门划分,如以部门为单位的一般管理费,以费用种类划分的资产营运与维护、水电煤气费等。固定的共同费用有:酒店管理公司管理费、租金、财产税和保险费、利息费用、折旧及资产处理损益等。
两种利润表式都有其各自存在的理由,表1属于多行业可兼用的统用表式,在表式设计时兼顾了其他行业的需求,因而本行业的特点较少,但在费用归类上较清晰易懂,能够比较准确地对酒店的大类成本费用进行归类核算。表2则是一个完全适用于酒店行业的报表,它的利润表突出了以营运部门损益为中心的理念,强调营运部门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同时,由于内容详细,可以寻找的信息较多,比较适合于酒店业的使用,但其缺点是在表上较难反映出酒店各大类成本费用的数额。
目前,在国内国际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下的利润表受会计准则制约,还不能成为一个法定的财务报表,因此即便是外资酒店或境外管理公司管理的酒店,只能作为内部报表使用,而不能正式对外使用,对外使用仍需要将表2翻到表1,这样不仅耗时耗力,也影响了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有效获得。
二、营运报表的差异
营运报表包括营运总表和各分表,反映一定时期内的营运业绩,其总表的作用大致有这样三个方面:一是提供与营运业绩相关的酒店和部门管理信息;二是为比较不同酒店的业绩提供方便;三是使之能与一个包含多个酒店综合数据的标准作比较。
国际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下的营运总表与分表和利润表一样,强调营运部门的个别营运业绩,因而外资酒店或受境外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酒店,其营运报表的格式也与利润表格式基本一致。对于内资酒店而言,营运报表不受会计准则制约,属于酒店内部管理报表的一种,因此内资酒店虽也普遍使用,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权威的标准和固定的格式,大部分酒店受新准则下利润表的影响,其营运报表内容格式都与利润表中的内容格式趋于一致,表式内容简单,信息量有限。两种营运表存在一定的差异,是目前酒店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从表3和表4可分别看出,表3基本套用了利润表的结构,把营运中的成本费用进行归类列示。其中,人工成本、物料及低值品、装饰布置、销售广告、能源费用均是利润表中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的明细化。其特点是费用类别简明扼要,但难以看出部门损益。表4则基本上是利润表的翻版,大部分内容与利润表一致。其特点是部门损益是营运表的重点,而其他的成本费用则不被过多关注。
三、国际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下部分核算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相悖
(一)酒店开办费的摊销
酒店业在开业前的部分费用和开业前为开业所准备的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等购置费用通称开办费。原先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在发生时进入递延资产,开业后一般按五年摊销。国际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也基本按这一精神执行。新准则取消了递延资产科目,开办费在开业后当年一次性进行摊销,记入当期损益。新准则采用这一方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酒店的资产费用化,或酒店利用费用化的资产调节每年利润。但如此方法往往会使新开业酒店在开业当年出现巨额亏损,不仅无法真实反映酒店的经营实际成果,也使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无法得到体现。
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要对开办费进行分类即可,即酒店开业时一次性购入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往往不全部用于开业,其配置数量一般都可使用数年,因而可以将真正用于开业的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计入开办费,而将暂时不用或以后年度使用的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计入存货中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在实际使用时再计入成本费用。如此,既遵守了新准则一次性摊销的原则,同时又符合配比的原则。
(二)资产重置准备金
资产重置准备金是酒店为保持酒店完新程度、增加酒店竞争力,而特意提取的一笔更新改造基金,其数量是按年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提取,百分比的高低可与酒店的规模和新旧程度挂钩,一般在2%至4%之间。
当年计提当年使用不完可累积至下一年度或再下一年度一并使用。这一做法在国外酒店或境外管理公司管理的酒店中普遍采用,有其合理性。但新准则规定,企业不允许计提预提费用,因此资产重置准备金的计提是有悖于新准则规定。
为不违反新准则规定,同时确保酒店的完新程度,一种办法是当年计提、当年使用,当年使用不完,在年底将其冲回,第二年重新计提。其优点是比较灵活,但缺点是不能累积使用,而且容易造成提取年和使用年当年成本费用的大幅度增加。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先用后摊的方式处理,即在某一经营年对酒店进行必要的设施设备更新,所发生的费用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按预计年限分摊。在完成分摊后再进行新一轮的更新。在资金上,一是自筹资金,二可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处理。其优点是满足了新准则的规定,缺点是在摊销期内难以进行新的更新改造。
(三)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
固定资产是酒店开展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物质资源,同时也是投入资金最大的部分,因此对于酒店来说,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有效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是酒店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由于相当部分的内资酒店是由境外管理公司管理,而境外管理公司因其不是投资者,其经营和管理的重心落在GOP(经营利润)之前,所以属于GOP(经营利润)之后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往往不被酒店管理公司重视,而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业主往往在这些方面缺乏能力,使这项工作或缺失管理,或流于形式,无法按新准则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是酒店正确核算利润的一个重要保证,同时对于酒店的投资回报率计算和现金流测算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因此,应有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和核算,以保证将酒店的固定资产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如进行定期盘点、分类、折旧年限的确认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