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管理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担负事业任务,行使管理、执法和服务等职能,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是在涉及纳税事项上,行政事业单位普遍认识模糊,很多单位认为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税,缴税是企业的事,与行政事业单位无关等等。同时受传统观念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税法和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事实,情节严重的还承担了法律责任。现结合实务,谈谈行政事业单位的几个相关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1]由于机构改革,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8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并支付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7.5万元。其应交纳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为:(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x30%-447.5×0=15.75(万元)
借:经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57500
贷:现金 157500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缴纳车船税的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例2]某行政单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07年3月份在办理4辆小轿车交通强制保险过程中,收到了保险机构开具的车船税代扣代缴凭证,凭证上注明金额为12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2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办公费 1200
贷:现金 1200
(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会计处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事业单位将房产用于出租后,房产的使用性质已由“自用”变为“经营用”并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另外,事业单位将房产出租,还须按地方政府规定缴纳“非转经”占用费。
[例3]2007年1月12日,A事业单位经批准将闲置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书约定年租金为120000元,租赁期为3年,租金合计360000元。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书登记面积100平方米,该地段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非转经”占用费按租金收入的8%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应交营业税的3%计算。
A事业单位2006年应交纳税费计算过程如下:应交房产税=120000×12%=14400(元),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0×4=400(元),应交营业税=120000×5%=60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000×7%=420(元),直交教育费附加=6000×3%=180(元),应交印花税=360000×1‰=360(元),应交“非转经”占用费=120000×8%=96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缴款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4400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00
——应交营业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
——应缴教育费附加 180
——应缴“非转经”占用费 9600
贷:银行存款 31000
(2)收到租金时应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120000
(四)行政事业单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具有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较为复杂、量能负担、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征收等特点。
[例4]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20000元,2007年实际发放工资150000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5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为60000元。该企业2007年利润表上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56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56100[150000+(150000-120000)-(60000-50000)]×33%
(一)完善配套法规建设
作为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之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立法层次太低,仅有一些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难以支撑起一个法律体系。应建立与宪法中关于与公民结社原则相衔接的结社法律、捐赠法律、规范非营利事业和非营利机构的单行法,全面规范事业单位的性质、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将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事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与事业单位法律相衔接的实施细则和单行法规。同时要在立法工作中,注重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
(二)适当分离会计与税法
在税法升格为基本法律之后,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法规等部门规章在层级效力上就应当遵从税法规定,这样确保税收法规决定会计制度的格局能够顺畅运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应当吸收会计、法律、财税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以便更好地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同一化。会计制度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和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分离,由财务会计负责企业基本信息质量,保持其基本规范,而税务会计承担纳税调整事项,由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税务会计准则的内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优化,确立税务会计准则在会计制度体系的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