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内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行国际通行的会计概念与原则。针对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结合国际通行惯例,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对那些不符合会计要素定义、不符合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如规定企业应对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8项资产减值准备,为实现与国际惯例的充分协调创造了条件。
《企业会计制度》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做法。比如,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数额由企业根据自身资产状况自行确定,在提取时计入当期收益。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上述8项减值准备,除坏账准备金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7项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计算出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下面,笔者就企业提取上述8项资产减值准备时,所得税费用的会计税务处理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提取8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相分离的做法是必要的
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企业投资者及有关各方了解和掌握企业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需要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来真实、公允地予以反映。税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计算企业应当向国家交纳的税金,需按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进行计算,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准确收缴入库。为使财务会计制度得以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准确收缴入库,应实行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相分离的做法。
二、提取8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对所得税的核算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导致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得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虽然两种方法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是一致的,但是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却不相同。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本期应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需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提取8项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为当期损益,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损失实际发生时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从而产生了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一定时期的收益与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相配比。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
2000万元,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期对8项资产提取减值准备510万元,其中坏账准备金10万元,坏账准备的提取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假设该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分别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所得税费用进行核算。
1.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取的除坏账准备金以外的其他7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这8项减值准备金只有10万元坏账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其余500万元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则应纳税额=(2000+500)×33%=825(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8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000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由于存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的500万元为时间性差异,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
本期应交所得税=(2000+500)×33%=825(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2000×33%=66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6600000
递延税款1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000
在上例中,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的本期所得税费用为825万元,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为660万元,两种计算方法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为165万元,即为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同样,两种方法对净利润的影响也是165万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净利润直接影响该公司的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对于计算该公司的市盈率,进而评价该公司获利能力都有重大意义。因此,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更为准确。
三、因提取减值准备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可按一定方法进行摊销处理
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按税法规定,除坏账准备以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提取时形成时间差异,在实际发生时可据实税前扣除,即在实际发生时转回。企业在资产减值实际发生时,先冲抵资产减值科目,期末再根据分析计算提取或冲销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而应交所得税的计算需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去或者加上提取的或冲销的减值准备,再加上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最后乘上所得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各项资产的特点分别处理。
对于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其备抵项目分别为存货和短期投资,属流动资产项目,其流动性较强,处置较为频繁,提取后实际发生减值期间较短,可以和坏账准备的税务处理一样,按提取额在税前扣除,不作为纳税调整项目,不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这样,既简化了核算,也能保证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对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5项资产减值准备,因其备抵项目均为长期资产,不经常发生处置,所以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转回期间较长,可以根据每项资产的特点,对递延税款按一定年限进行摊销。这样做与实际发生减值时再抵减税款相比,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既保证了税款及时收缴入库,又能使税款的缴纳比较均衡,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