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从税收角度来看,是企业支付给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
工资列支的原始凭证,属于企业自制原始凭证。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而利用工资造假成为了不法企业的一种常用的偷税手段。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没有了具体的计税工资数额限制;从2008年3月开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2000元后,不法企业利用工资造假进行偷逃税收的手段会越来越容易,偷逃税收空间会越来越大,问题也会愈发显得突出。
一、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款主要形式
(一)通过虚列工资形式,人为地减少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其主要方式是:编造虚假的职工档案,造假工资表,虚增工资总额,人为的调节利润总额,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工资的列支,只凭企业自己编制的工资单,而目前我们对企业工资的列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没有具体的制约措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过去“计税工资”的限制后,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工资列支的公平、平等,但也使得不法纳税人利用虚列工资方式偷逃税收在操作手段上变得更为容易。过去,有“计税工资”的额度限制,企业利用工资进行造假要虚列大量的职工人数,这样在税务检查中容易看出破绽,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企业无需要虚列更多的职工人数就可以加大工资总额,把利润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也使得这种偷逃税收手段更加隐蔽,相对于我们税务机关来说,对这种案件的查处难度也是愈发加大。
(二)混列支出,把一些不能税前扣除的非工资项目,列入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一些不法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故意将应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食堂、幼儿园人员工资和应列入“在建工程”的工程人员的工资列在“工资总额”内税前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
2.一些企业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支出和不能税前扣除支出,如:支付给关系单位的业务回扣和礼品支出,通过伪造虚假的工资表,虚列工资在税前进行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
3.有的不法企业股东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股息。这样既偷逃了我们应按“股息、利息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又把本应税后支出的项目,以工资的形式在税前又进行了一次扣除,间接的又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4.将劳务报酬支出混为工资薪金支出。有的企业在支付外聘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劳务报酬时,答应付给受雇者的报酬是税后的,而这些企业又不愿意自己支付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就伪造假的工资表,把支付的劳务报酬从工资中列支偷逃个人所得税。
(三)虚增职工人数,把员工工资化整为零,偷逃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伪造假的工资表,虚增职工人数,将工资较高的职工工资分解成几个人的工资,从而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现在随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断提高,从过去的800元/月提高到了2000元/月,使得这种偷逃税收的手段更加容易也更加隐蔽,假设原来一个员工10000元/月的工资,要想做假偷逃个人所得税,需要伪造成13个人的工资才可以,现在只需要伪造成5个人的工资就可以了。因此这一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四)把工资费用化,偷逃个人所得税。一些不法企业发放年终奖金时,为了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往往采取给员工报销发票的方式,把本应列入工资的项目,改列为费用支出,逃避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防范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收应采取的措施
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出台有关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制定有效措施对工资加强管理,对于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工资不予税前扣除。
1.建立职工人数和工资备案制度。要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收,最重要的是要控制企业职工人数的真实性,首先是要防止人员的虚假,其次是防止企业对工资总额进行造假。因此要求企业在工资扣除时,必须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建立职工个人档案和工资档案,档案要保留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工作岗位等详细信息以备查,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通过人员造假,虚增职工人数来虚增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方法偷逃企业所得税;同时避免企业利用拆分的方法偷逃个人所得税。
2.推行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制度。规定除三个月以内的临时工以外,职工工资不得直接发放现金,必须通过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只要控制企业直接使用现金来发放工资,就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利用工资进行造假的机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纳税人想要造假的话,造假的成本会大大提高,需要虚拟更多的业务环节,会使一些造假者知难而退;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的查处。
3.加强对企业工资的专项评估。建立科学的工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比分析法将企业的工资成本率、百元销售工资率等,与历史同期、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其合理性,发现不合理情况及时进行约谈或转入稽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当年度企业工资的评估,以弥补稽查对企业当年检查不足的缺陷。
4.加大税务稽查、检查力度,有效打击利用工资造假的偷逃税收行为。
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实行多年的计税工资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对企业的工资列支问题完全放松管理。相反,我们更应加大对工资的管理和检查力度。
检查过程中要对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
一是看工资支出是否真实,主要是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职工签到簿、工资明细帐和计算表、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是否真实;
二是检查企业的劳动合同、职工档案,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三看工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保持在同行业的水平。
对于企业员工人数较多,员工平均工资额正好2000元左右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应重点对该企业职工人数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可能存在纳税人通过虚列人员虚增工资总额偷逃企业所得税或虚增人员分解工资偷逃个人所得税,因为纳税人在利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偷逃税款时,一般都尽量把工资额度控制在人均2000元左右,这样既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又偷逃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不法企业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收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目前我们的检查模式一般不检查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只检查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而在检查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即使发现企业有明显的利用工资造假进行偷税的嫌疑,由于检查时间滞后,因职工人员可能流动和销售的完成,很难取得人员和工资成本是否真实的有效证据,而不能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做出处理。
因此建议,应当加强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中工资列支项目的检查,这样便于有效的取证。在对企业当年度的工资进行检查时,要注意对企业现金流的分析,如果企业采用了虚列人数虚增工资总额的方式偷逃税企业所得税,就会虚增一个金额很大的现金流,一定要注意企业的这笔现金的去向,如果企业不及时的把这笔现金转入他的小金库的话,那么,通过对企业现金和银行存款帐户的检查很容易就可以发现问题并找到有效的证据。对当年度工资进行检查,虽然企业的汇算清缴期还没有过,但是利用虚增职工人数对工资进行造假,是明显的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这种行为直接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另外,在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中,特别要注意审核期间费用帐户是否在年底突然大幅增加,集中报销费用的情况,如果有这种情况,就要注意对相关原始凭证合理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看是否有纳税人把职工年底奖金混入期间费用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5.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应加强与劳动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强化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档案管理,用制度堵塞漏洞,督促企业财务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工资支出,规范建帐建制,如实申报纳税。
6.强化税法宣传工作,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税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同时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诚信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