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现行营业税制度于1994年建立实施,目前,征税范围仍为9个税目,广泛涉及服务领域、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各税目征税对象形态差异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市场全面开放,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面临日益丰富的服务形式和交易内容,特别是伴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给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不断带来新课题。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分析研究营业税对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同征税原则,是改进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进一步完善流转税制度体系的基础。
一、法定权限原则。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主要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这就表明,营业税政策的立法权限在国务院。作为国务院税收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是营业税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在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权限主要是依法做出行政解释,制定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文件,而省级及以下营业税管理部门,则是政策贯彻执行部门。
二、支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社会事宜,包括重大产业、企业发展事项,确需给予营业税政策支持的,经国务院同意后(相当于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可制定具体操作规定,确立新的营业税政策。营业税属地方收入,这类文件的办理一般更加谨慎。
三、相关法律原则。在处理营业税政策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借助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和法定程序对营业税应税行为做出判断,是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最重要的思想。由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宽泛,涉及方方面面的相关法律,这一思想的确立,有助于营业税政策与相关法律衔接,并可显著提高营业税政策的可执行性。
四、国家政策原则。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是解释和确认营业税政策的重要依据,许多营业税政策都是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而制定的。弄清这些国家政策,对开展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会大有帮助。
五、财产登记确认原则。
(一)实行无形财产登记制度。在处理涉及无形资产受让征收流转税问题时,往往需要参考登记制度。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已建立登记制度。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按照上述规定,登记不是确认软件著作权的充分条件。因此,在判断是否转让软件著作权时,首先是看登记,未登记的,则要看合同,以此判断一项行为主要是转让著作权还是属转让货物,进而确定是征收营业税或者征收增值税。
(二)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处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和不动产受让涉及营业税问题中,起到关键作用。物权是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明确财产归属的依据,简单说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我国现行物权法律对物权做出的规定,即明确不动产权属要看登记。其中,涉及不动产的物权法律制度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等问题。研究这些法律,对完善营业税政策,具有积极意义。
在征税过程中,物权的地位优于债权地位。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合作建房涉及营业税问题中,均按此方法进行判断,即以不动产登记人为所有者;以不动产登记是否变更来断定不动产是否转让,而不仅仅依据合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也包含这样的意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六、符合税收原则。这里所谓税收原则。属于经典税收理论,主要包括公平、效率、征收管理便利,以及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等原则。
七、不以收入合法为前提原则。征税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营业税法规不具备判断行为和收入是否合法的作用。判定一项行为是否合法,应以刑法等法律为依据。即使在市场经济和法制程度高度发达的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只有合法所得才应征税”的时期,后来经过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推定。才明确“非法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如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学费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即是这一原则的充分体现。
八、对政府行为和司法活动不征税原则。对政府行为不征税的惯例,带有一定计划经济色彩,增加了营业税征收管理内容。按照该原则,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九、直接确认交易行为原则。营业税是依据纳税人的行为征收的税种,在确定应税行为时,并不考察行为的主观意愿或者交易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是直接对客观行为给予确认,以此判断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该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十、遵循营业税立法意图原则。营业税立法意图有许多方面,体现在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各条款中,也体现在营业税各项政策中,理解这些立法意图,明确划分营业税政策征与不征的界限和倾向,有利于做好营业税征管工作。
十一、参考会计制度原则。
(一)确定征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方面。在征税过程中,对会计制度上的收付实现与权责发生制的采用,往往取决与政策制定人员的征税倾向,这两个原则的分别适用,对纳税人权益的影响会产生显著差异。另一方面,征税往往要参考会计制度关于收入确认时间。对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三)确定营业税征收方式。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通常是确定营业税征收方式的依据之一。
十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划分的基本原则。在营业税、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划分依据基础上,界定征收营业税与增值税,通常还会涉及以下方法:
一是看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货款是否具有直接关系。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于特殊行业,以行业准入的资格为参考条件,以便于规范征纳行为,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是看是否涉及财产登记制度。目前,对于提供软件行为,在判断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时,首先要看是否有著作权登记,如未进行著作权登记,则依据合同,判断该行为属转让著作权还是转让货物,进而确定征收营业税或是征收增值税。
总之,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原则不仅局限于上述内容,如实质重于形式。也是征免营业税判断的原则等。同时,在处理某一个具体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时,也可能涉及运用多个原则,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总结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