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9年5月颁布了新的《工会会计制度》,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工会会计制度,推进工会会计改革,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现对新旧《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和“原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比较,以加深对新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一、总则的比较
原制度仅提出“会计主体”、“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三项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未提出“持续运行”基本前提。“持续运行(或经营)”基本前提对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工会组织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会组织虽不像企业那样长期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仍然需要建立在长期运转的基础之上。因为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直接从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等社会公益活动,对社会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所以工会会计同样要讲究持续运行。为此,新制度突出了“持续运行”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工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工会会计核算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引入会计基础概念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贯穿于整个工会会计制度的全过程,属于工会会计的基本问题。原制度将其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收付实现制的作用。新制度将收付实现制从会计基本原则中分离出来,明确其会计基础地位,这对于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工会预算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要素的比较
(一)资产要素的比较
新旧制度会计要素的变化主要集中在资产要素。资产要素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资产分类。原制度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大类,并未对其含义进行界定。新制度不仅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并根据近年来工会组织投资活动不断发展的趋势,还将投资从流动资产中分离出来,作为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并行的资产项目予以规范。
第二,库存材料(物品)。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关于“库存材料(物品)”的核算在两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一是明确提出公允价值概念,并要求在无偿调拨、接受捐赠库存物品的业务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原制度未提出相应要求;二是增加了库存物品发出计价方法的规定,要求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而原制度未对此进行规范。
第三,对外投资。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关于对外投资内容发生以下变化:对什么是工会投资进行了界定;对工会投资进行了分类,将工会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明确了投资的核算方法,即成本法。
第四,固定资产。新旧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规范基本一致,但在以下两方面存在区别:(1)新制度对什么是固定资产进行了界定,并给出了具体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即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这样既有利于实务操作,也有利于对实务资产的管理与核算。(2)有选择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原制度对固定资产相关业务的处理未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规定,而新制度明确提出了公允价值概念,并要求在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业务处理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二)负债要素的比较
关于负债要素,新旧制度的主要区别是新制度对原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归并、调整,将原制度负债项目由原来的应付上解经费、应付补助下级经费、暂存款、借入款、代管经费、拨入经费和拨入专项资金等7项划分化为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和应付款项等3项。
(三)净资产要素的比较
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增加了“在建工程占用资金”项目,删除了“预算周转金”项目,将“经费结余”项目改为“结余”项目。
(四)收入、支出要素的比较
新旧制度关于收入、支出要素差异不大,主要区别是新制度对原制度内容进行的调整。原制度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而新制度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原制度支出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其他支出;而新制度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费、维权帮扶费、宣传教育费、专项业务费、工会行政费、资本性支出、上缴经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其他支出。
三、会计科目的比较
(一)不变的会计科目
新制度多数会计科目的名称、核算内容仍与原会计科目相同,如“借出”、“固定基金”、“会费收入”、“补助下级支出”等。将此类名称、核算内容未变的会计科目,称为“不变的会计科目”。
(二)增加的会计科目
有些会计科目在原制度中未设置,但在新制度中出现,如“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在建工程”科目。这类会计科目属于“增加的会计科目”。此类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设置和使用。
(三)取消的会计科目
部分原有会计科目在新制度中取消了,如“暂付款”、“有价证券”、“经费集中户存款”等科目。此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应根据新制度规定进行调整,称为“取消的会汁科目”。
(四)调整的会计科目
有些会计科目名称改变,但核算内容基本未变,如“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有些会计科目名称未变,但核算内容有变化,如“投资”科目,将原制度“有价证券”中国债的核算内容列入其中。这类会计科目属于“调整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