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政策的核心问题是:就公司的当期盈余而言,将多少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将多少保留下来准备再投资用,从而使未来的盈余源泉可以继续下去。股东一方面希望分红,另一方面又希望每股盈余在未来不断增长。二者有矛盾,前者是眼前利益,后者是长远利益。因此,在公司经营中股利政策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选择是否合理关系到公司融资渠道的畅通与否、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及资本结构的合理性。本文拟对中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进行比较,并从中发现一些问题。
据统计,美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较高,也就是说净利润的大部分都分配给了股东。原因主要有:第一,美国上市公司的自有资本率比较高,股东的力量相对比较强大,使得经营者在经营方向和利益分配方面必须按照股东的价值最大化安排;第二,美国的资本市场相对比较完善,此外美国上市公司外部直接融资能力很强,当一个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张时,公司间的兼并收购则是不能避免的,所以公司必须采取高股利政策。这样既可以稳定股东的情绪,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又能够达到保护自己、抵御恶意收购的目的。
股利支付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美国公司回报股东的一般方式是现金股利,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股利支付率一般在50%以上,占公司现金流量的20%左右;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形式的上市公司所占比重还不到15%.此外,上市公司通常是按季度分配,每年发放四次股利,按年度或半年度分配的则比较少。多年来,美国绝大多数公司都坚持高比率的现金股利分配形式,这也成为美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一个突出特点。
美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相信信号传递理论,即他们相信股利政策的实施会给外界传递一种信息。稳定的股利政策能够将公司稳健成长的信息传递出去,以此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所以不会轻易削减股利。一方面有些上市公司在某一年度出现股利分配困难时,甚至会采取举债发放股利;另一方面在事先确定了股利分配率,但当期赢利出现出乎意料的大幅增长时,上市公司也不会立即大幅增派股利,而是在以后年度中逐渐提高股利支付水平。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很普遍。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股票回购已经成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主要形式之一,通过回购方式向股东支付现金的比例与现金股利几乎达到了一样的水平。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主要动机是将其作为股利的一种替代方式,但由于回购不会稀释每股的价值,所以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其用作管理层认股权计划,并制定相应的股票期权来激励管理层。通过回购股票向股东分配利润,同时还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权益负债率,优化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因而它很受股票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的欢迎,而且美国的资本利得税税率低于股利所得税税率,所以股票回购也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是多样化的。就目前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现金分红、送红股、转赠股本三种,此外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了把派现、送股与转增股本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再加上配股,使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呈现复杂多样性。在多样的股利分配方式下,我国上市公司更青睐于股票股利,而现金红利比例则相对比较低。
与美国的现金分配方式相比,我国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原因在于:第一,筹集资金的需要。一些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股票时,因为自身规模较小或受新股额度的限制,需要尽可能地扩大总股本规模。在符合证监会对配股的要求时,就可以通过配股筹集更多的资金;第二,当前我国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比较小,这些公司需要加速扩张来增强自身的实力,除送红股以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成为股本的增加部分,所以上市公司在面临现金短缺而又需要派发股利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同时,在我国股票市场中,有送股题材的个股在消息还没有公布时就受到市场的追捧和普遍欢迎。上市公司和投资人都认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受到股利分配行为的影响,送股优于派现,多送优于少送;另外,还有资本公积转增。
就目前而言,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既缺乏稳定性又缺乏连续性。缺乏稳定性表现在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时高时低,波动较大。缺乏连贯性表现在分配形式变化不定,有时只派现,有时只送股,有时既派现又送股,有时则不分配,毫无规律可循,使得投资者很难把握公司未来的股利政策。能够连续五年以上发放股利的上市公司较少,而能够连续五年以上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则更少。
(一)股权结构差异。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较分散,个人股的比重最大,一般在50%以上,其次是法人股约占30%,其余是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持股。而我国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来的,呈现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并存的状态。据数据调查显示,股份制改造后,国家法人股都在50%以上,要不就是国家独揽大权,操纵企业。根据股权结构理论可知:股权结构越集中,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结合越紧密,代理成本也越小,管理层越倾向不支付股利的政策。根据该理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公司应该着手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减少部分国有股,使股权结构向多元化、分散化发展,此外,应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例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股份置换,减少大股东对单只股票的持股数量;限制最大表决权;开辟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市场等。
(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不一样。由于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供求相对平衡的成熟市场,所以投资者通过资本利得获取收益的机会相对比较少,这就使得现金股利和股票回购成为最直接的获益方式。而我国现在资本市场的状况是供小于求,且规模有限,这就使得投资者更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以外的其他东西,即投机动机远大于投资动机,投资者买卖股票主要是为了谋取资本利得而不是股利,投资行为明显趋于短期化。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也正是看中了这点,所以制定出非理性的股利政策。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为股利政策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适度提高股利支付率,回报投资者;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股市的主导力量;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投资素质,从而树立其理性正确的投资理念。
(三)利润分配政策上的差异。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规定,美国上市公司在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就可以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充分体现了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则。并且还规定,上市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累积的留存收益超过25万美元的将被征收重税,这毫无疑问增加了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的成本。而我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在支付优先股股利前还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有亏损),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年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提取),接着再计提5%~10%的法定公益金,如果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的盈余公积金,其比例就更不好把握。经过这样的利润分配程序后,即使有盈利的公司最后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也所剩无几了。由此引发了我们的思考,股利政策实施的好坏与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不可分割的,应健全、完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黎。我国上市公司派现问题研究。财会月刊,2006.10。
[2]谢丹。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