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
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探索,初步确立“一体两翼”的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各地信用担保机构数量迅速增长,2000年底为203家,到2003年6月增长为966家,其中95.5%的担保机构分布在地市级及以下地区,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达286.5亿元,累计担保总额1179亿元。但是,各地在推进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如信用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担保经营不规范,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干预较为严重,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属物;相当部分担保机构勉强维持生存,出现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的矛盾。这些问题的出现,较大限制了信用担保体系作用的发挥。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维持信用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供给不足。
(一)政府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担保模式具有局限性。据统计,2003年6月底,在966家担保机构中,政府完全出资的305家,参与出资的321家,占机构总额的64.8%.财政出资的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对政府行为约束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实现地方利益或集团利益,往往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这导致了三种不利的后果:一是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使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上的财政代偿风险;二是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的债权损失,从而降低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活动的积极性,损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长期发展。三是不利于担保机构自身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和担保服务水平。
(二)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存在缺陷,缺乏风险转移、补偿机制。一是缺乏风险分担机制。据调查发现,与国有商业银行有协作的担保机构不到担保机构总数的60%,尤其是部分地市、县及乡镇的担保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与之协作的很少。而与贷款担保机构协作的金融机构中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还是信用社,不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也在60%以上。二是缺乏风险转移、补偿机制。目前,许多省市尚未建成再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分散风险的渠道。三是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基层担保机构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的人情担保和“拍脑门”担保的现象。而人才的缺乏也使得这些担保机构对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弱。
(三)金融支持体系供给不足,信用担保的开展受到限制。我国金融资源主要掌握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侧重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其业务政策及制度的制定和解释权均在总行,因此,对中小企业贷款压力较大的基层行要对现行制度有所突破,必须层层上报,由总行决定。这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基层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了与大企业相适应的企业评价体系。以这种评价体系来衡量、考察各种类型企业执行信用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将一大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四)社会信用制度缺失,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环境较差。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是信用服务。因此,决定担保规模的是该地区的企业的总体信用状况。当受保区域内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佳时,即使资本雄厚,也不能盲目扩大担保规模。然而,我国企业信用状况是令人担忧的。我国企业每年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我国年财政收入的37%。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创新
要保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应对现有不利于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进行信用担保模式创新,优化信用担保体系结构当前,我国建立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不合适的。一是我国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差异较大。特别是县级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无法满足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所需要的持续性资金供给。二是计划体制的惯性存在,政企还未完全分开,政府为主导的担保机构可能重新成为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信贷干预的一个渠道。因此,应该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进行调整和创新。
(二)进行风险控制制度创新,降低信用担保机构的交易风险就担保机构内部而言。我们认为,一是要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实行严格的审保分离制度。完善各种预警指标体系,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工作。二是要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建立起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一切市场经济关系建立在合同、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真正实现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
三是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利用预留风险准备基金等财务手段控制和化解风险。四是要完善资本金补充制度。允许民间资本和企业资金参与各种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五是进行业务创新,分散经营风险。“以担保促进投资,以投资发展担保”。六是进行人才制度创新。各担保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人才发展战略。不仅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引进,更要注重采取各种形式对现有在职人员进行长期的专业化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素质,提高职工发现、控制和处理风险的能力。
(三)进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应成为构筑稳定而又充满活力的信用担保环境的制度创新者。首先,政府应该成为一个竞争有序的信用担保法治环境的供给者。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使信用担保体系相关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有法可依,规范运作;其次,在管理方面,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对信用担保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用担保的市场化操作,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信用担保市场;第三,政府应成为担保体系构建中的引导者。我国中小企业量多面广,而政府财力有限,依靠政府完全出资组建信用担保体系是不现实的。因此,政府牵头,注入启动资金或提供优惠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引导各种资金进入担保行业,建立担保基金。同时,政府应积极组建各级再担保机构,使信用担保机构具有通畅的风险转移、分散和补偿的渠道。
(四)进行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信用担保机构作为联系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桥梁,其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金融制度改革和创新程度的影响。为此,在金融体系建设方面,我们认为一是要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步伐。中小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上拥有优势,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和竞争,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功能得到更大程度地发挥。二是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尤其是二板市场,一方面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助于中小企业获得所需的资金,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顺畅的通道;同时,有助于为担保基金的运营创造市场条件。三是逐步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信贷利率的开放,在宏观上节省了社会的担保资源。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信贷对象风险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改变风险与收益的非对称状况,增加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四是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建立与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企业评价体系和信贷审核监督制度,有利于商业银行为有能力还贷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改善资产结构,也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服务对象,发挥担保的效用。
(五)进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创新,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企业信用管理应包含企业授信管理和受信管理两个方面。作为授信方,企业通过收集客户资料,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分析,制定出合理适用的企业信用政策,并结合不同的企业生命周期阶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而作为受信方,企业在对受信数量、期限、种类等进行管理的同时,应该注重运用信用评级这一外部风险揭示工具提高自身的资信水平,以顺畅获取信用的渠道。同时,企业应建立基于伦理优势的竞争战略。企业伦理是树立信用权威的基础,“诚信为本”是企业伦理规范的核心内容。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强化从领导到普通职工的个人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信用担保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制度上不断突破和创新,才能使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并使其真正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与信用担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
[2]顾海峰金融交易中信用担保风险形成的外部机制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7):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