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产物,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提出意见,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自从1981年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民间审计已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越来越高,使得审计责任和审计风险越来越大。
审计风险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下,审计风险由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乘积构成。审计人员确定好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因此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与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呈反向关系。审计人员评估得到重大错报风险,进而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然后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执行审计程序。
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很多,从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和会计师事务所三个角度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
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为达到上市、借款等目的,采用各种手段粉饰财务报表,甚至串通舞弊,造成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过于薄弱,审计这样的高风险企业时,审计风险自然增大。并且避免审计人员查出公司的问题,这类公司的管理层往往不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无疑会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
2.审计方法的固有局限性
由于被审计单位业务的复杂性和审计人力的限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经济业务都进行核查,审计所采用的方法不可能是全面检查,而是抽样。抽样的过程中存在抽样风险,并且根据抽样的结果来推断总体的特征,本身也存在误差。因此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审计结果绝对可靠。
3.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审计人员自身专业能力有限,工作经验不足,所审行业不熟悉,都有可能在复杂的审计业务中判断错误,因此产生审计风险。有些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讲人情、收好处,遗漏重要审计程序,提供不实审计报告,也会形成审计风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很大一部分是规模较小的事务所。这些事务所可能呈现出的特征是有业务则承接,没有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比如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不注重甚至完全忽视质量管理,导致发生错弊和过失。
5.审计活动法律环境不健全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并不健全,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较小。比如许多法律涉及刑事责任或者吊销注会资格证书、罚款等行政责任,这些法律条文中存在大量原则性、抽象性条款,忽视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配套,条文规定不明确,审计活动法律环境不够健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约束力不足。
针对上述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的分析,审计风险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1.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在首次接受业务时就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其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而决定是否接受业务,对于风险过大的业务则不予承接。若非首次接受业务,当现有客户更换管理层,陷入债务危机等重大事项时,需要重新评估其风险,考虑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2.合理选择审计方法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因地制宜,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地域、环境等特征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并且引入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和计算机审计复合型人才,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提高快速发现错弊的能力。
3.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强化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执业过程中要注重审计经验的积累,项目经理在分派工作时要挑选具有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审计经验的人员,在执行工作时要注重具体工作的轮换,加强其实践经验。
4.改进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要保证审计质量,建立健全审计内部控制机构,保证每位审计人员都始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并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同时事务所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作底稿复核制度,保证审计的质量。
5.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行为与相应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审计诉讼制度,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认定程序,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得到落实,提高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力。
四、结论
审计风险主要由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过程中所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事务所质量管理和法律环境等因素产生。为了对审计风险进行防范,会计师事务所要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引入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和复合型人才,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改进事务所质量管理,并且需要相关部门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使得审计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