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中对审计风险的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监督作用日益突出,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如何加强审计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信誉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从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角度分析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不准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只批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我国大约有80%的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对事务所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对事务所的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对外赔偿不涉及股东的个人财产。这样,作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必为出资额以外的私人财产担心,从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很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仅仅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如果仅让它面对社会承担有限责任,那么他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
虽然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诉讼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增加了一定的认识。但总体来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接受委托时的只求招揽客户,不问客户情况,到现场执业时的只求效率,不求质量,最后报告阶段的任意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一切从经济利益出发,而不计审计风险的现象。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监管出现多重管理的现象。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税务部门等都会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质量实施监督,这就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一个被循环监督的困境,这样既容易出现监督空白,又人为加大了监督成本。二是行业监管不力,权威性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
如果被审计单位缺乏内部控制制度,或虽存在内控制度但其设计不够合理,或虽设计合理但却没有有效执行,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审计风险的大小。另外,如果被审计单位的体制不断变革,人员流动频繁,就会使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处于一种经常变动的状态,从而使其内部控制制度变得薄弱,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的削弱就增大了错误或舞弊出现的可能性,从而间接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
(一)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合理形式可以为有限资任合伙制。目前,在世界各国所有的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兴起于90年代,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风险贯穿于整个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向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在业务承接阶段,要避免签约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对被审单位有深入的了解。在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容易引起风险的关键领域应该实施严格的监控。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所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构成影响来判断审计意见的类型,而不能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勉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创建良好的行业外部监管环境
关于行业环境的治理,可以专门设立一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独立监管。该委员会既要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又要独立于政府部门,真正做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和自处,该委员会有质量监督复核和惩戒的职能,并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通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环境的治理,可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使会计师事务所减少法律诉讼,降低审计风险。
完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主要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改进内控制度设计,突出关键控制环节。把资金、成本费用、权力使用作为关键控制点,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后,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授权。二是定期实施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内控系统。内部审计人员与被评价单位管理人员组成一个小组,管理人员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帮助下,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和集体讨论提出改进建议,由管理者实施。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审计等多元化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信息披露,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保障。加强群众民主和社会舆论监督,可以强制企业正确履行其责任和义务。通过审计监督,防范或分散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