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各级审计机关自成立以来,依法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揭露和查处了大量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为国家追回了大量的税收,以及被截留、侵占、挪用的资金和非法所得;审计工作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廉政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以来,经过各地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的不断探索和创新,为审计工作开辟了一方崭新的领域,这项工作在全省各地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监督才刚刚起步,且受到体制和法律依据等因素的制约,还存在较大的空白和盲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状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一、现状、差距及其原因1999年5月,中办、国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下发后,我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开始了对县以下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我们抓紧研究,争取地方立法,把这项工作做好,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和具体指导。1999年11月,省政府以第 90 号令发布了《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把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扩展到了县以 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长。这些办法和措施,使我省成为全国较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省份之一,通过积极地探索,各地初步打开了工作局面,现已步入了加大力度、稳步推进的新阶段。
据统计,自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共完成了对3148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县级(含) 以上党政领导干部415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2065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394人。审计查出违规金额40.94亿元,其中:被审计的经济责任人应负直接责任的违规金额1.75亿元;应负主管责任的违规金额30.28亿元。审计后,被审计的经济责任 人中有72人被降职,17人、撤职;50人被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31人因贪污挪用公款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推行,确实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帮助组织人事部门选好用好干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
毋庸讳言 ,3年来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仅仅只是这一时期到(离)任领导干部总数中的很少一部分。这个办法虽比中办、国办的规定有所突破,但仍有相当范围和数量的干部未包含在其 中。成克杰、胡长清案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就反映出了这种监督的“缺位”。总的来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在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择其要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实施审计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上所述,中办、国办下发的两个暂行规定,只限于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行政一把手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没有较高层次的、统一而明确的规定。3年来,全省只尝试审计了1名州长、19名县委书记、县长。此外,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条件之一,“先审后离”仅作为一项原则在“两办暂行规定”中作了表述,而在党委、组织部门关于干部提拔任用的各种政策、规定中却难觅其踪影。制度的缺失,加上上级既定的意图、被审计对象消极的配合,往往使审计机关处于尴尬的境地,令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性受损,这也是部分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产生畏难情绪的根源所在。
(二) 现行审计体制使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模式。《宪法》第109条 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法》对此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一规定表现在体制上,就形成了县以上各级地方审计机关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 审计机关为主的模式。这种体制下的审计机关,尽管从法律上来看,《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经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审计结果的利用都作了有利于保证审计独立性的规定,对一般的被审计单位而言,这种审计体制仍有较强的独立性,但与立法型和司法型模式相比则独立性不足,带有浓厚的政府内部监督色彩。比如:《审计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在目前的体制下,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在范围和内容上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必须经过政府审批,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局限性;而且在审计部门的人财物等均受制于人的情况下,对同级别、同管辖的一些政府有权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审计在处理上也难以做到完全依法,另外,当面临一些涉及上下级之间利益冲突的问题时,下级审计机关往往首先服从于本级政府的意志,使得双重领导体制下 ,“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和“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为主”的规定形同虚设,难以落实。
(三) 审计机关力量不足,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从目前我们开展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政府一把手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决策事项杂,要较为准确地界定其经济责任,不延伸审计有关单位和项目是不行的,这就需要有足够的审计力量作保障。现在全省上下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都比较重视,不少地方都给审计机关增加了机构和一定编制,但与工作任务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因为被审计对象一般任职时间都比较长,跨度大,工作量也随之而增加。一个项目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半年,有的项目情况复杂甚至要跨年度才能完成。有的地方组织部门一次就安排给审计局几十个项目,不得不举全局之力来完成任务,但由于时间紧、人员不足,有的审计项目审计深度和广度受到制约,质量难以保证,无形中加大了审计风险。此外,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尚无成熟的评价指标体系,审计的着力点很难找准。审计机关现有人员多精通财务 , 于是乎财务收支审计成为了主线。对部门领导干部而言这样做是对路的,但对地方党政领导就未必适用了。尤其在基层审计机关,由于缺乏通晓预算、基建、金融、计算机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致使对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出现了舍本逐末的现象,甚至沦为“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