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两权分离从一开始就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属性。目前,在不存在完善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且不存在国家和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比较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改善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机制,以便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人事监督的一种制度创新。
现代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是分离的,而这直接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问题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又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我国的国有企业属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不可能来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因而,企业首先要由全民委托给国家或政府经营。同样地,政府(国务院)也不能直接经营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因而又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管理层次委托给企业经理人员直接经营。“可以说两权分离从一开始就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属性。”
现代股份公司通常是从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监督这两个方面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本文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中国国有企业中经营者的激励与监督问题,从而进一步剖析经济责任审计的成因。
一、中国国有企业中经营者的激励问题
在现代企业中,激励问题是通过企业所有权的安排来解决的。这里的企业所有权是指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的要求权。事实上,在企业理论的早期文献中,经济学家就是以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后来也有学者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意指在企业合约中所未明确的状态出现时的相机处理权(决策权)。张维迎正确地指出:“尊重科学的传统,我们只能将企业所有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将其理解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一个简化说法。”经济学家将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称为企业所有权安排。
从奈特开始,经济学家就认识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因而,现代企业中解决经营者激励问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原则是:让经营者享有的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当然,二者不可能完全对应,否则就不会产生代理问题)。这正如张维迎所说:“当经济学家讨论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时……最优激励机制实际上也就是能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最大对应的机制。”
自1978年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济责任制以及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等阶段。从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来看,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进行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推进,企业经营者享有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剩余控制权,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则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已经享有了相当充分的企业剩余控制权。近几年来,中国国有企业中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说明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了相当充分的企业剩余控制权。从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来看,利润留成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际上等于把相当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由国家转移到企业内部成员,特别是经营者。比如,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事实上是把经营者变成剩余索取者。故企业内部成员实际上享有了部分企业剩余索取权。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的产权明晰后,经营者就不再能合法地分享企业留利,企业利润依法应当归属于出资的所有者———国家,对经营者的激励就只能限于为数不多的奖金。因此,国有企业经营者在法律上获得的剩余索取权并不多。近几年来在国有企业经营者身上频繁出现的“58岁现象”也说明了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法律上并没有获得多少剩余索取权,在即将失去剩余控制权之际,他们只好非法、隐蔽地占有企业剩余。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中企业所有权安排不对称,导致了对经营者激励机制的不健全。
二、中国国有企业中经营者的监督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经营者逐步享有了比较充分的控制权。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必须监督经营者以保证他们按照所有者的利益行事。国家虽然是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但国家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权力却必须通过科层组织授权给政府官员并由其实施。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纯粹的外部人,而且根本不存在内部所有者。国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和控制的最重要的形式是各级政府机关的政府官员掌握着对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权。钱颖一指出:“中国的领导之所以能够把更多的决定权力下放给经理们,正是因为还保留着人事任命权,从而能掌握与经理们的事业有关的刺激手段。”目前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主要领导都是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但是,行使企业经营者任免权的政府官员身处企业的经营活动之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他们并不了解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因而也无法对企业领导人真实的经营业绩做出评价。这样,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更多的是靠政治表现、民主评议等而非经营业绩来决定。人事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相互分离,更是使企业领导人的人事任免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缺乏必要的联系。因此,国家通过这种人事任免权来行使的监督并没有收到保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预期效果。更何况,将行使企业经营者任免权赋予政府官员本身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这是因为:第一,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国家,政府官员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剩余索取者,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一开始是分离的;第二,政府官员的目标主要由他们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决定,与社会福利并不相同。
除人事监督外,国家又采取了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等形式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形式同样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是不完善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已经享有相当充分的控制权,但他们在法律上获得的剩余索取权却并不多。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下,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完全可能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运用各种办法非法、隐蔽地占有企业剩余,侵犯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在不存在成功的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尤为必要。国家授权各级政府官员行使企业领导者的任免权是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家对企业领导者进行监督的最重要的形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各级政府机关的政府官员无法对企业领导人真实的经营业绩做出评价。这样,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更多的是靠政治表现、民主评议而非经营业绩来决定。因此,人事监督在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较弱。除人事监督外,国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又采取了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等其他多种监督形式。由于国家始终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以及其他种种因素的限制,这些监督形式同样没有起到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作用。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公司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机制为监督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创造了必要条件。我国目前还不存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理市场。由于不存在经理市场,既失去了利用经理市场对代理人的事前监督,也没有来自可能的竞争者的事后监督。我国股票市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距利用股票市场“用脚投票”的程度还有相当的距离,而且在大部分国有企业没有上市的情况下以“用脚投票”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更不可能。因此,现阶段我国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完善决定了我国目前基本上还不存在市场体系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这样,在不存在完善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且不存在国家和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比较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