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和关键环节。本文探讨了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中央两办暂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对领导干部履行的责任作出评价和界定,目的在于强化干部管理,为考核、奖惩、选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通过近几年的审计实践,审计人员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在于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之所以难,是因为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比较,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对象、程序、报告等有一个质的变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重点强调真实性、合法性,而经济责任审计强调必须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并重。透过现象看本质,正是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影响到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政治前途, 因而成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敏感问题。
评价是审计结论,是审计人员基于审计和调查情况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作出的结论性评语。
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明确规定要对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具体包括经济决策情况、经济管理情况、财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将这些情况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职业判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目的在于使利用任期责任审计结果的机构和部门有所参照,便于直观了解最终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它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即企业领导人员、部门(含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针对不同的被审计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和不同的评价指标。
由于党政机关财政、财务收入来源单一,支出的范围较小,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基础,不将效益性方面作为重点。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以及个人的廉洁自律情况等。
(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
对党政机关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的重点是对其提供的财政、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评价。在查看账表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审查预算内外的收入、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来评价党政领导干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程度。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
通过审查党政机关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是否存在乱加价、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来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三)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文件资料,查阅以前年度有关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档案,来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健全性测试和符合性测试,来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状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党政机关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是审计的一个重点。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是否建账管理,有无账实不符、私分资产以及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特别注意是否存在专项资金没有专项使用,而是被转移、挥霍浪费掉,来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情况
通过审查党政机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是否有集体决策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是否存在盲目投资,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来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决策水平,合理界定责任。
通过审计,查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单位报销各项费用、发放奖金和补贴、对外公务活动开支是否合规、真实,有无侵占国家财产,有无向下属单位报支个人费用等,并对照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1.评价的标准不一致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审计人员在进行评价时,评价的标准与依据五花八门,致使不同的审计人员面对同样的问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审计评价,影响了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审计的权威性。
2.评价中现任领导责任与历史责任界限划分不清
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审计评价中,没有正确区分前任领导和现任领导的责任界限。由于单位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的连续性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记账方式,上期责任可能延续到本期,本期责任也可能递延至下期。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责任人应对审计查出的所有问题负责任,必然会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3.评价的内容不够全面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事项进行评价时,只简单地用绝对数和相对数进行说明,未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和如实评价。如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其资金来源是任职期间单位的自有资金、财政结余,还是专项资金、银行贷款,一般没有进行实事求是的披露。
4.评价中存在主观意愿
鉴定式的评价,把与工作无关的业绩和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均加以认定。如:“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办事认真,一丝不苟”,“工作雷厉风行、办事果断”,“作风正派、生活俭朴”,“被评为XX先进个人”,“思想觉悟高,政治过硬”等,超越了审计范围,增大了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