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内审组织模式的相关规定
(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 2003年3月审计署发布了修订后的《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其第三条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2004年6月教育部为了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重新修定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其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规定,“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由此可见,一般的高等学校均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二、高校内审组织的主要模式
(一)与纪检监察合署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对内部审计作用的传统认识所形成的,对内部审计的建设作用认识不足。这种模式存在诸多缺陷:(1)内部审计往往被等同于纪检监察行为,只能专注于查找违纪行为,可以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2)内部审计行为被带上纪检的色彩,不易于被组织内的其它机构和人员所接受,容易导致冲突和误解;(3)内部审计不易于获取广泛的资料,不容易开展工作,无法发挥对组织有效运行的建设性作用;(4)最终的结果往往会导致内部审计机构职能的弱化。
(二)与财务处舍署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模式。一方面,审计常常被认为是与财务直接挂钩的,其职能主要集中于查找财务会计领域的错误与舞弊;另一方面,一些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人往往是从财务部门调过来的,内部审计人员一大部分是由原来的财务人员担任的。因此,与财务处合署办公模式被许多高校采纳。具有以下优点:(1)财务部门本身有拨款、报销等各种控制职能,在这些职能基础上行使审计职能,使得一些目标容易实现。如对建筑合同进行审计,如果发现承建单位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便直接可以扣款或延迟汇款进行控制;(2)内部审计人员容易从财务部门获取所需的资料和会计信息,容易开展审计工作。但也存在以下缺陷:(1)审计职能与财务控制职能容易混淆;(2)组织内部的很多管理活动和经济活动本身就由财务处主导或参与完成的,使得审计独立性受到威胁,在监督与评价财务部门参与的活动时可能发表不公正的意见。
(三)财经管理办公室主导模式一些学校成立的专门的财经管理办公室或者财经委员会,来领导本校的财务处和审计处工作。在这种模式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较前两者强。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向财经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中发现的情况,并通过财经委员会来改进组织中的错误或低效行为,以此来提高审计组织的权威性。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财经委员会的权威性,如果财经委员会由院校最高行政首长领导,则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较好保障。但是,显然内部审计通过财经委员会来与最高行政首长沟通,增加了沟通的层次,容易导致误解。
(四)审计委员会主导模式受企业界纷纷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启示,一些院校逐步地成立了审计委员会来领导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尽管其效果尚有待实践检验,但从理论上来说,成立审计委员会似乎是牵强的。企业界成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一方面是为了支持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以保持独立性、抵制来自于企业管理层的压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加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的沟通,并保证董事会能够正确理解和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这两方面的情况,就目前的高等院校来说都不存在。因此,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说,成立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效果并不理想。当然,如果将来高等院校也类似于一般的企业普遍成立学校董事会,在董事会下成立审计委员会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可能会发挥实质作用。
(五)独立的审计机构模式在该模式下,内审人员直接对院校最高行政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始终处于独立超脱的地位。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该模式下,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任何的行政隶属关系,能够超然独立的开展审计工作。(2)更好的发挥审计的制约作用,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更好的再控制。(3)更好的发挥审计的促进作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增加经济效益。提高管理水平的建议更加重视。(4)与财经管理办公室领导模式和审计委员会领导模式相比,该模式能够减少沟通的环节,增强审计工作的效率。
三、高校内审组织模式的设计
设立合理有效审计组织模式的出发点是为了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推动高等院校的现代化管理;其立足点在于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外一个必须结合考虑的情况是高等院校管理和业务的主要类型,及其区别于一般两权分立下的企业管理和业务类型。结合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高等院校内部审计近十几年来开展的情况,合理有效的模式应如下设计:
(一)高等院校成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成立与该校财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平行的内部审计专职机构,这种设计思路主要是为了有效避免与纪检监察合署模式及与财务合署模式的部分缺点,即避免审计的纪检色彩及审计与财务控制职能的混淆,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更加独立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而且,这种设计思路也比财经管理办公室主导模式和审计委员会主导模式的沟通环节少,审计工作的效率高。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级别设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级别相当于副校长或副书记的总审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这种模式下,内部审计机构的直属领导层次高,其独立性也强,审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容易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