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是在财产权利分割的基础上,由于受托人管理委托人财产而获得报酬从而对委托人负有的使受托财产收益最大化,并负责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财产的规划、控制和财务的相关信息的责任。其产生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委托人提供了一种机制安排,具体形式可能是规则、契约、最终分配方案等;第二阶段则由代理人行动决定,即代理人是否接受这种机制,如果代理人拒绝,则什么也不会发生,如果代理人接受,则进入第三阶段的博弈,代理人在机制的约束下选择对委托人或者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在第三阶段受托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需要面对一个道德问题,即在做出判断、选择和处理时,是否会以损害委托人或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增添自己利益的这一根本性问题。 “道德风险”就是指在人做出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的风险,其存在是因为利益主体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管理不到位和制度的不完善。受托责任下的道德风险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隐藏努力风险,即受托人没有付出足够的努力,以较少的努力换取较多的努力才能得到的报酬;第二类:隐藏私利风险,即受托人为了个人利益或为了获得额外利益,转移公司财产资源;第三类:隐藏信息风险,即受托人不将市场变化、生产能力及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如实的反映给委托人。 其一,第一类与第二类道德风险的防范。对于隐藏努力风险,其大小受到受托人预期报酬与实际报酬的差别的影响;隐藏私利风险与受托人对额外收入的态度和他的职业道德有关。一定程度上隐藏努力风险和隐藏私利风险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当受托人不能实现自己的预期报酬时,则不努力工作,并且可能把公司资源如客户资源转移到其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从而获得额外收益来弥补期望差。对于这些道德风险,都会影响委托人的收益,甚至导致其托付的财产无法收回。而实际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对于受托人的行为,委托人一般无法直接监督,只能观察到受托人的行动与一些随机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结果设计一个机制,以激励代理人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如果让一个理性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设立的机制,那么受托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预期效用必须大于其不接受该机制所带来的最大预期效用。对于这两类风险,特别是隐藏努力风险,是由于受托人的隐藏性行为造成的,所以具有很强的不可证实性,正是由于它的不可证实性,委托人只能通过约束和激励机制,将委托人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克服偷懒行为。因此,可以通过设置超额累进剩余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并且为了获得超额的分享权,代理人也会尽力保留公司资源,从而也能很好的规避隐藏私利风险。超额累进剩余权分享机制,也就是把企业的税后利润扣减一定金额后的余额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分享率,分享率依次提高,代理人的分享对象则依据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分享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到代理人最后的分享额。各级分享额=(税后利润一扣减额)×适用的分享率。分享额=∑各级分享额。这样,代理人除工资外的报酬就直接与公司的净利润挂钩。扣减额为委托人所要求的必要报酬,即委托人进行投资后所要求的回报。当税后利润低于扣减额时,代理人则没有分享额。或者规定当税后利润低于扣减额时,代理人的分享率为0。具体的数字的设置还需要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委托人的投入、行业必要报酬率、企业战略目标、代理人的能力及期望报酬等相关因素,这需要精算师来完成。这种方式在企业的初创期和衰退期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但在成长期和成熟期却使得委托代理成本过高。
根据西方代理理论和人力资本管理理论,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关键是监督和激励代理人,并以激励为主,股票期权就是一种主要的激励方式。但股票价格经常处在频繁的变动之中,代理人可能因为股票价格下降而得不到与之前一样高的报酬,所以可能由于整个行业市场的不景气,使得公司经营业绩有盈余的情况下,而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却很低。这时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可以将超额累进剩余权分享机制与股票期权相结合,即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与超额剩余利润联系起来。假设B表示实际的超额剩余利润,即B=税后利润一扣减额,A表示原定的到期行权价,C表示预定的目标超额剩余利润。则C/B=i,现在从股票期权授予日开始跟踪指标i,到行权日时的实际行权价值为P=A×i。从而,如果实际的超额剩余利润大于目标超额利润,即B>c,则il,实际行权价格P>原定的行权价A,即受托人能够获得小于原约定的利益。这样,行权价与企业业绩相挂钩,企业业绩越高,行权价格越低,受托人的未来收益越大。同时也能缓解外部环境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而导致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的发挥的问题。
其二,第三类道德风险的防范。对于隐藏信息风险,一般都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人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但这一点易得出错误的审计报告,其原因是审计师的能力所限,但更多是因为审计合谋,即审计师与受托人串通起来,用不正当的行为向委托人寻租,并从中谋利。尽管有许多的法律限制审计师的行为,要求审计师依法办事保持独立性,但是审计合谋依然存在,这说明要根治审计合谋关键在于治人。研究表明,委托人聘请第二个审计师的概率越大,阻止审计合谋的惩罚与激励成本就越小,双重审计制度下,惩罚与激励成本最小。但是如果让两个审计师先后进行审计,不论是否告知审计师自己是第一个还是第二个进行审计,都依然可能会出现审计合谋,特别的,当受托人与第一个审计师合谋后,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当委托人聘请第二个审计师的时候,受托人会继续贿赂第二个审计师,即使他贿赂两个审计师的成本大于其隐藏信息的收益。
为了解决该问题,可以让两个审计师同时进行审计,并设置一项机制污导审计师都选择如实出具审计报告。聘请两个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师没有长期合作关系,即他们不易默契的合作起来。假设:受托人有作假行为;两位审计师的技术都是完美的,即一定能够发现受托人的作假行为,这样受托人就有了贿赂审计师的动机,假设贿赂金额为B元。则委托人只需设置如下的囚徒困境即可:如果两位审计师都如实汇报,则各自只能拿到奖金0元,并且得不到贿赂金;最后各自赢利为O元;如果两位审计师都谎报,则只能得到奖金0元,但他们可以分享贿赂金,即各自得到B/2~;如果报告结果不一样,则肯定一个实报一个谎报,对如实报告者进行奖励,金额为A元,对谎报者进行惩罚,金额c元,同时满足:A>B/2;c>B,即C-B<0。从而实报者获得的奖励大于他谎报时得到的贿赂,谎报者受到的惩罚扣除他得到的贿赂后的金额小于零,这样他们都会选择如实出具审计报告。这样便得到一个矩阵图。对于理性的审计师来说,如实报告是他们最优的选择,两位审计师就都会如实出具审计报告,并且在这种双重审计下,它的成本为零,因为每个审计师都如实报告,这样每个人得到的奖励都是零,只是多支付了一个审计师的审计费用。从长远来看,建立一个独立于会计职业界的监管机构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即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审计,才能使类似于双重审计的监督作用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在股东支付审计费用,受托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会加大审计合谋出现的可能性。在受儒家文化影响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很易受“关系”的影响。这样的结果是高昂的审计成本和不严格的审计报告。因此,要更好地消除审计合谋,控制受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定权是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