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规定:“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无论是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还是目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评价主要都是围绕审计项目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份高质量审计报告的重要体现。审计评价重在“评”,如何写好评价意见,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计评价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审计人员作为经济监督部门的执行者,在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证工作,取得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审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杜撰。在进行评价时,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对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意见,用事实说话,用审计证据支撑。不能凭审计人员的主观臆断甚至个人好恶信口开河,影响审计报告的权威性。
二、审计评价语言必须严谨规范、语意确切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是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因此,要求评价语言要严谨规范、语气要庄重,要尽量用法律规范性语言,杜绝使用口语、俗语,以免降低审计报告的权威性;要语意确切,正确把握“基本、较为、未能、严重”等词语的确切含义,正确使用;避免使用“很好、很多”等词语。要尽量使用短句,使用精练、概括性语言,使人读起来郎朗上口,让人容易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如多读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其中的语言,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审计评价要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根据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审计评价要围绕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中,还要对被审计对象内控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廉政建设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对任期内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等问题,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责任。其中需要涉及对被审计对象之一“人”的评价,更要慎之又慎。
(一)真实性评价。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真实性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基础,它是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前提,没有了真实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无合法性、效益性可言。即使有暂时的效益,但最终也会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如评价基本真实,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可用搜集到审计证据予以证明;如评价不真实,要说明原因、明确责任,指出是财务人员责任还是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如评价基本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个别重要的违纪违规行为,可指出该行为与何种财经法规不符,做到有理有据;如评价不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同样指出该行为与何财经法规不符,并举出违规违纪的事例予以证明,做到有理有据。
(三)效益性评价。效益审计是审计机关多年来一直探索的课题,涉及方方面面。但目前审计报告中效益性评价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评价标准可以使用预算标准或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评价时应对选择评价依据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对被审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甚至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远远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要坚持“四个不评价”,即对在审计过程中,未取得确凿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充分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
总之,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围绕审计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表述,秩序不可颠倒,注意段落层次,不益长篇大论,将意思表述明白即可。要使用规范性语言,可用“审计结果表明”或“审计认为”作为引语开头,结尾处干脆利落,意尽言止,不要拖泥带水,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