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建立了可以与国际标准相提并论的会计和审计制度。本文分析了中国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的问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和质量问题以及与审计目标有关的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自1979年起,我国就开始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基本上形成了面向市场经济的审计制度。中国经济已经从一个基本不存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经济转向一个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经济,注册会计师的服务、监督、沟通、协调活动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在这个过程中,有三种力量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即非公有经济的发展;股份制企业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上的逐步放权。然而,改革总是艰难的,这一点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中国在会计与审计改革的过程中也遇到了重重困难,例如,由于会计与审计新旧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并行而引起的问题;不同层次的制度同时实施引起操作中的矛盾;颁布的某些准则由于起点太高而难以操作;高层次的准则由于缺乏相应的细则或指南与之配套而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在改革阶段要对各种有关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协调,出现上述问题不足为怪。但是,在变革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有一个监控制度来不断发现、反映和解决这类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对转轨过程中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所显现出来的问题加以分析。由于任何一种审计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制定并应用的,我们的讨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会计制度。
一、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
我国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的是建立一套与国际审计准则相协调的专业标准。有人可能认为,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建立和完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审计制度的环境。但是,法律或法规的实施本身并不能保证审计制度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就一定能够得到满足。事实上,我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将制约着中国在何时才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真正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毫无疑问地将对审计制度的有效性产生影响,也将影响到国际经济社会对中国的审计制度的作用的认可程度。在评价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审计制度发挥作用的认可程度时,人们首先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却是大家较少探讨的一个问题。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会计和审计准则是由独立于政府的民间专业组织制定的,其独立性比较强。诚然,准则制定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只是多种选择当中的一种选择,从理论上我们还不能肯定准则的制定者必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我们不能断然做出结论,说一个依附于政府的机构就不能制定和发布有效的会计和审计准则。但是,基于下面的理由,笔者认为准则制定者有更强的独立性还是有很多的优越性:
(1)准则制定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可以使其避免或减少来自于政府官僚的影响,从而加速准则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
(2)准则制定机构不受政府的影响,可以增强国内和国际投资者对一个国家的审计制度的信任感。
(3)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可以使准则制定者免受政治上的干预,使准则更能反映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在评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时,不能仅仅看到中国的准则制定者与政府的直接关系。事实上,审计准则由财政部批准和发布的潜在的缺陷由于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已经由于外部非政府力量的参与而大大降低了。独立审计准则前言明确无误地说明了审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准则组成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组成,还有中方专家组和外方专家组参与。因此,虽然财政部负责对准则的正式批准,但准则在制定的过程中显然接受了相当多的来自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另外,中国审计准则制定的程序和方式在世界上也并非独一无二的,许多西方国家的专业组织也是采取这种方式制定会计和审计准则,那种认为西方国家的准则的制定丝毫不受政府影响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在准则制定中要考虑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制定准则究竟应该是政府行为还是民间行为,这取决于政府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然是准则的制定者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准则的制定一般都是由民间专业组织来承担,政府在其中发挥着推动、批评和强化的作用。中国现在面临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财政部负责准则的制定在现阶段来说是恰当的,因为除了政府,没有哪一个组织具有实施和监督准则的执行所需要的权威。这种管理体制将来会不会改变,主要取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真正民间化和政府是否愿意放弃这一权力。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和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最本质的特征,在任何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来说,这个问题尤其突出。因为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机构或其他事业单位之间曾经有过特殊的关系,好在这种缺陷已为大家所承认并且已经采取有利措施逐步改变这一情况。1999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改革年,《注册会计师法》要求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到2000年第一季度,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即会计师事务所和其挂靠单位要尽快在财务、人事、业务等方面脱钩,鼓励和支持以合伙制的形式组建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不应受到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人们希望事务所在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后,将涌现出一些高质量的合伙制事务所,通过合并等手段,发展成为大型的事务所。但是,在改制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脱钩、假脱钩(明脱暗挂)或不具备脱钩条件的事务所仍然存在;有的事务所虽然改了名字,换了牌子,但是经营观念依旧,经营管理方式依旧,根本没有达到改制的预期目的;改制后的事务所风险和责任加大,但相当多的执业人员的质量和风险意识还没有跟上去,事务所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提高收入和保证质量的关系处理不当,等等,这些情况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阻碍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