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分析“天津大学股票投资事件”的起因入手,揭示出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投资与筹资的风险及其成因,从中探索当前环境下高校防范投资与筹资风险的有效途径。
2006年11月21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罢免了天津大学原校长单平第十届全国人代会代表的职务。原因在于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单平等人擅自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协议,将1亿元资金委托于该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进行运作。该公司购买股票后,用于质押融资。截至目前,该校1亿资本金至少损失了3758.83万元。由于单平校长日常鞠躬尽瘁、严谨治学,赢得了大家的信任和拥护,所以在许多人眼中此事件似乎仅是他投资决策上的一次严重失职。但稍加思考,该事件如冰山一角,恰好折射出当前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中因风险意识的缺乏所致的两大隐患:其一,高校的投资存在诸多失误,主要表现在:与天大事件相似的,违规性高风险投资运作绝非偶然;高校追随性、盲目性扩张投资也呈现一时热,但结果却适得其反,投资失误虽危害巨大,但至今仍悄然进行且愈演愈烈;其二,高校高风险投资,追随式盲目扩张导致了高校普遍债台高筑,严重者已面临破产的风险。那么,为什么必须将风险控制纳入高校财务管理呢?上述隐患在高校滋长,根源何在?又应如何根治呢?
认识和界定风险是进行风险控制与防范的前提。从广义上讲,财务风险是一种交换性的风险,是价值在其载体形态上转移、交换和复原的风险。具体来说,是指由于各种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造成损失的机会和可能。高校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风险则指高校在运营过程中因影响资金运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造成的投资不能正常收回、债务到期不能偿还以及高校财务状况失衡等可能性,接近于狭义的风险概念。
一般来说,财务风险首先表现出的是客观性与不确定性,它广泛存在于各种财务活动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使得人们很难准确预知未来。高校财务活动也不例外。而且,财务风险又具有可识别性和相对性,即财务风险在其发生之前,人们可以采取恰当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识别。所以管理当局应以积极的态度来把握财务风险的运行规律,以动态的观点辩证地识别哪些是可分散风险,哪些是不可分散风险。可分散风险也称作特定风险或非系统风险,是指来自某一个公司的特定事件所引起的风险,可通过投资组合、有效规避来分散;不可分散风险又称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因素(例如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变化、税法变化等)给市场上所有的证券都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其不能通过证券组合等方法来分散。要对可分散性风险进行防范,而不能坐以待毙。
就高校而言,教育体制改革既确立了高校独立的法人地位且赋之愈来愈多的自我管理权利,又要求高校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财务管理上,就是高校在办学资金筹集、教育经费的使用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自主权,而正是这种独立的自主权,使高校面临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并不存在的财务风险,高校的财务管理已由无风险管理转变为风险管理。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必须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善于对自然和社会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科学预测,有预见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使可能遭受的损失尽可能地降到最低限度。”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一方面国家对高校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另一方面自费生源的增加使高校学费增长迅猛,同时,拥有政府信用的担保又使高校较易取得贷款。正是在规模越来越大、可运作的资金愈来愈多以及财务管理滞后于规模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诸如股票高风险投资的失误。那么,为什么现阶段诸如股票投资的高风险投资,在高校应予以杜绝呢?原因在于:1.以风险利益为目的的扭曲意识已违背了高校以教育为本的宗旨,置法规于不顾。其实,为防范教育资金风险,教育部已于2004年6月印发了《关于禁止直属高校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的紧急通知》,严禁各校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并要求对此前进行的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进行全面清理。天津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高校,自然属于禁令的限制范围之内,而且上述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涉足二级市场炒股”的明文规定。2.大多数高校在资金运作中风险意识淡薄,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防范制度。3.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初衷是对高校决策权与执行权进行分离,即党委被授予决策权,校长被授予执行权,两者相互制衡。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分配方面的平衡常常被打破,也正是财务风险机制管理上的漏洞和权力约束机制的失控,使天大事件的发生成为了可能。
(二)投资的另一失误:高校盲目性扩张,其隐患在于高校普遍债台高筑
近年来,我国高校发展的另一现象便是合并不断、规模膨胀。在校生人数由1998年340多万人增加到2004年底的1350万人,目前高校在校人数已超过2300万人。从正面来看,它表明我国高教发展已取得了历史性飞跃,但其负作用却是造成开办费用和初始资金的剧增和高校贷款的暴涨。据《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称,2005年我国高校向银行贷款的总量约在1500亿至2000亿元之间,不少地方高校目前都已是负债累累。
从表面上看,由于高校产业化、与社会横向联合化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已成为高校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不断扩张本无可厚非,那么是何原因使扩张带有盲目性,并且造成债台高筑呢?笔者再作深一层探讨:
1.高负债率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是贷款风险最终承担者这一社会背景
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决定了政府是其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在高校贷款风险的转嫁过程中,政府在与高校、银行三者之间的博弈绐终处于弱势地位,高校贷款的最终风险将转嫁给国家财政。高校贷款风险向财政转化有以下三种方式:高校--政府途径:政府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当高校不能还贷时出面救助学校,承担贷款风险;高校--学生--公众--政府途径:当学校无力偿还贷款时,学校可能会提高学费标准或压缩教学科研经费,降低教学科研质量,从而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引起政府的关注和救助;银行--政府途径:当高校长期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会采取诉讼、高校破产的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救助高校,承担财务风险。正是这种最终由政府承担风险的惯性导致了高校贷款扩建热、投资狂和银行的“大胆”信贷。
2.高校规模的扩张普遍带有指令性、追随性和盲目性
我国高校合并、扩张已暴露出的通病是:对规模扩大的收益性、院校合并时的兼容性、高校教师队伍的配套性以及必需的开办资金筹集与未来贷款本息的偿还等诸多项目均缺乏科学论证。因此,从实质上讲,扩张或合并多数是为了完成上级的指令而盲目跟从或者为了学校级别的上升和提升名誉而被动实施的。其结果正如着名社会学家李培林所言:大学的超常规扩展,除了管理和教育质量没有得到同步提高外,扩展中的债务问题却越来越显露。而实际上,许多大学已亏损运行,甚至多年连债务利息都无法偿还,贷款对学校形成的危机与风险已初露端倪。
3.债务风险意识淡薄,尚未建立筹资预决策和风险防范机制,贷款的使用、归还失控
以上两个方面均可称为造成高校高负债率和超额信贷隐患的外界原因,其内部原因为:(1)高校缺乏筹资的风险意识。事实上,高校偿债一是靠财政教育经费;二是来源于自身的学杂费和科技产业创收。而这些资金基本上用于维持高校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正常支出,一般预算收支平衡,没有多少剩余,所以贷款的偿还只能依赖于高校招生人数和学费标准的增加,给高校带来教育事业收入增加的预期。但从我国的国情看,高校的学费上涨空间很有限,再加上由于外国人将进行跨国办学和国内民办高校以及二级学院等众多办学模式的存在,其招生人数也有了不确定性,所以,高校的信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2)缺乏举债的效益性思考。我国部分高校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民主的决策程序,贷款项目和额度缺乏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盲目攀比建新校区、重复建设、资产重复购置、浪费严重等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对贷款的高额利息支出对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认识不够,甚至有的只考虑当前资金的需要,没从提高资金效益上想办法,挖掘内部潜力、整合现有资源、降低贷款成本。(3)没有做出整体的归还贷款本息的进度计划,导致到期不能归还,只能拆西墙补东墙,临时抱佛脚。
(一)投资与筹资风险,同病相连;将高等教育资源优化组合,一箭双雕
盲目性、追随性扩张既是无视财务风险的投资上失误之举,又成为诱发高校贷款风险的根源之一,因此,从根本上防范高校财务风险就是要实现高校未来发展规划的科学化、合理化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将战略管理模式引入高校的发展规划是当前的可操作之举。包括:
1.对各类高校的地理布局、发展及扩建规模等进行系统规划
建设时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要做出科学的分析测算,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2. 成立校际合作委员会
为避免盲目扩张,可以开辟强化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师资互聘、科研互助、优势互补等新途径。
包括建立投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设立决策委员会、投资专家团队和监督机构等等。每个投资机构都应有自己的投资原则,原则的确立有利于防范风险、分清责任。构建独特的资产分类及目标投资体系,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目标并灵活运用。
自有资产规模较大的高校,一般应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以保证资产的合理、高效运营。如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都设有专门基金运作资产机构。即使缺乏设立专门投资机构的条件,也应由集体决策,通过合法渠道,将资产交给比较可靠的专业机构运作。
3.建立重大投资集体决策制和责任追究制
(1)由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造成校长一权独大、一手遮天的局面,容易出现因个人的知识、能力有限或掺杂个人利益而形成的误判。为此,重大决策必须推行集体决策制,既能避免个人决策的片面性,又可防止损公肥私行为的发生。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促成制度生效的法宝。单平因个人违规决策而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无法与其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相比。而更为惨痛的是,现实中许多高校的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并无人承担,从而导致同样的错误频频发生、屡禁不止。
(三)高校筹资风险防范的途径
1.构建高校贷款的外部监控与制约机制,明确责任承担者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的指导,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放贷前对高校的贷款规模、利率、还款期限、预期收入和偿还能力等进行科学评估,使高校贷款风险从资金源头上得到控制;(2)教育主管部门应对高校申请贷款的审核进行严格把关,调查所辖高校的经济状况,科学测算其筹资成本,预测其偿还能力,慎重批示;(3)杜绝政府对高校贷款风险的大包大揽,敦促其建立以高校法人代表为主体的责任机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审查已定的高校贷款最高警戒线,对贷款余额超线的高校予以通报、停止贷款、暂停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
(1)设立专门的风险防范机构。高校应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副校(院)长为副组长,财务、基建、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2)建立贷款使用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偿还性负全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有计划、安全合理的使用以及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3)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以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发的“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为基础,确定本校贷款规模,以负债率(注:负债率=债务余额 / 当年学校各项总收入)、债务率(注:债务率=债务余额 / 当年可支配财力)、偿债率(注: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 / 当年可支配财力)等为依据,对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
(4)建立偿债准备金。为弥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缺陷,保证按期偿还贷款,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以本年度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统一计算并安排偿债准备金。
(5)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照贷款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延期还款损失。
3.拓宽高校融资渠道,走多元化办学之路
鉴于政府一直是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并且现有投入不能满足高校发展的需要这一状况,国家应支持高校多元化办学:(1)引进民资、外资以解决经费不足;(2)参加尽可能参与科研招标,多承担科研任务,获取更多的科研经费;(3)国家应引导和鼓励捐资助学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捐助法规使捐助者在经济与名誉上得到合法回报,增加高校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