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非经常性损益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从而分析证监会专门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指标的单独披露是否具有重要性,笔者构造了“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率”指标(即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比例),按非经常性损益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幅度和影响方向将其划分为七个区间,分年度统计各区间的公司数,统计结果如表所示:
从表中情况来看,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业绩有着较大的影响,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比例为15.31%,有较大影响的比例为15.44%,略有影响的占69.25%。笔者还看到,我国有关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确认和披露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有在对相关措施进一步进行完善后,才能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最为充分的判断会计盈余持续性的信息:
1、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定的制定主体是证监会,而不是准则制定机构,这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损益表体系无法满足投资者判断会计盈余持续性的要求,这种模式是否有效呢?很显然从证监会出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单独非经常性损益数据这一点来看,现行损益表分层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作为区分不同会计盈余组成成份持续性的依据。而证监会应当属于会计监管机构,所以我国现行非经常性损益制度本身就反映出会计监管和会计准则制定这两者之间的错位。
2、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规定采取了列举法。其优点是简单易行,但上市公司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种类是非常繁杂的,很难通过罗列的方式描述完整,这就给上市公司进行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同时有的类别对上市公司来说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对于另外一些上市公司来说则可能属于经常性损益。
3、我们在上文已经进行了全面分析,但是不是说明投资者已经掌握了判断会计盈余持续性所需的全部信息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此我们还需要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方式进行反思和变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将非经常性损益信息从表外信息变为表内信息。
4、加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监管,即可由会计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监管。同时,从本文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投资者是具备识别非经常性损益的能力,但我们也同时看到我国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指标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恰当披露也有赖于这些政策的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