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股独大"问题,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股东)利益,2001年8月份管理层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我国境内上市公司2002年6月30日前必须设有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至少要占三分之一。至此我国正式引进了英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制度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实施近一年半以来,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进行了实践,据有关报道,2001年年底,已公告聘请或拟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有274家,已出任独立董事或拟候选人有511人,到2002年4月底,已经有689家上市公司聘用了2000名独立董事,目前已经有近千家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董事。按此速度推算,到2003年6月30日前目前沪深两市1200多家上市公司在聘任独立董事数量上完成《指导意见》"任务"并没有太大的问题。问题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效果如何呢?已经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尽到了《指导意见》中要求的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勤勉尽责的义务了吗?独立董事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过程中保持了其相应的独立性了吗?
从2001年8月份《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到2002年8月份郑州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因没有尽到其作为郑州百文公司独立董事义务而被证监会处罚10万元的一年时间内,理论界及市场各方面对独立董事这个制度安排及其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近期上海、深圳举办独立董事培训班的火爆场面也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关注。目前来看大致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看法是,独立董事制度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其重要论据是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一些有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行为的关联交易及相关问题出椐了相关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意见,使上市公司消息披露更加及时,有利于市场的公正;第二种看法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从现实角度看并没有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效果,相反花瓶董事、人情董事、关系董事现象泛滥,这不但不能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且还可能在独立董事被大股东"俘虏"、"同化"后使大股东借名人效应借口(由此有人戏称为"麻袋上的绣花")进一步损害中小投资者和社会的利益,为此认为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缺陷是非常多的,或者说不能过分扩大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最后一种看法是,虽然我国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还有不少缺陷,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来逐步完善,为此不少人士提出了不少有益的见解,如为了避免大股东暗箱操作,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聘任独立董事采取公开选聘方式;为了提高独立董事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通过专业培训,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为了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在《公司法》修改中给独立董事应有的法律地位等。从实际情况看,证监会也逐步向这方面努力,如证监会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分别在北京、上海举办了14期独立董事培训班,现在又授权证券业协会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办独立董事培训班,为独立董事人才库的建设奠定了基础;为了提高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地位和作用,2002年9月份证监会在分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文件中规定独立董事应对拟发行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等四类事项方便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进一步扩大了独立董事的权限,2002年1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用独立章节阐述独立董事制度。笔者以为这些建议及规定从某个侧面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及提高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但还有一个即是理论上又是实践上带有根本性问题的问题还没有解决,那就是通过何种手段或方式来约束和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使之行为符合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以便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功能与作用得以真正发挥,换句话说如何保证和评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根本点。为此本文在分析独立董事制度本质内涵及我国目前特殊国情下的特殊证券市场结构的基础上提出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基金,来解决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者说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行为真正独立。
众所周知,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企业成长历史、人文背景和社会环境已经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其中英美单层制的董事会治理模式和德日双层制的董事会治理模式及东南亚以家族企业为主的治理模式比较典型,独立董事是英美单层制董事会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最居有特色的内容之一(这与德日为主的双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通过设立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或制衡董事会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不同的),其用意在于通过引入与上市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外部董事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来监督董事会或实际控制人如CEO等行为,以弥补董事会无人监督的制度缺陷。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引入外部董事用他们来代表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利益;采取这种制度的背景是"强管理者、弱有所者"市场社会结构。即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制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制度设置,该制度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投资公司法》首先作了安排,60至70年代得到了广泛推广,随后在各国及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国家中被吸收,经合组织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立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的比例,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近些年来,大陆法系的德日模式的一些上市公司也纷纷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就连东南亚以家族企业发展的公司也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可以说源于海洋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不同公司治理中的运用已经使上市公司治理在全球出现了趋同化的趋势(从我国《公司法》情况看,我国采取的是德日为主的大陆法系的治理模式,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也可看成是公司治理结构趋同表现的一个方面)。然而美国2001年以来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丑闻使不少非海洋法系的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怀疑。这种怀疑虽然是从现象上引起的,但深一步看,应当承认其背景也不能不与德日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证券市场的社会市场结构本质上与英美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关。这一点从我们国家情况来看,照搬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一系列问题、出现有些水土不服现象也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