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有:过分的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滥发工资奖金及福利、转移国有资产等。据称,我国光公款吃喝一年估计就可达4000亿元,两年就可以吃出一个“三峡工程”来,而这些“三峡工程”主要都是从国有企业吃出去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而这些内部人控制,无疑将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的利益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针对这一现状,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以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的尝试
1.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或产权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其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制度。九十年代初,会计委派制的试点首先在江苏苏州开展起来。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也可以试行会计委派制”。此后,试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会计委派制的具体作法有两种:一是将会计人员从各部门、企业独立出来,变成国家专业管理干部,由财政部门(或成立会计局)直接委派,各会计人员为国家派驻各单位的代表;二是成立会计人员管理中心(如会计管理委员会),需要会计人员的单位一律去会计人员管理中心聘任使用。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都使会计人员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脱钩,处于一种超然独立的地位,避免了企业管理当局对会计人员施加影响,从而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
但是,从监督角度讲,“会计委派制”却只能是治标而难以治本。会计因具有填制凭证。登记帐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等专门的核算方法,而成为一个严密的信息系统。该系统的首要环节是信息的输入——会计确认,就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应用过程。因此,会计在客观上对企业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起着及时的监督作用。但是,这种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具体的经济业务,而不是导致这些业务发生的人。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出于不确定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许多外界不可控因素的存在,使得会计信息不能确切指明经营者的实际努力程度。而任何监督只有抓住了“人”这一关键因素,才能有效发挥其激励和约束作用。所以,会计监督对“事”不对“人”的特点,决定了采取“会计委派制”以加强会计监督,难以在纠正内部人控制问题方面发挥很大作用。
另外,在当前我国着力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背景下,实行会计委派制似乎有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之嫌。由于目前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并未有效分离,这种安排不仅不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人员的改革要求,还可能导致监督国的与企业经营目的相背离,从而使国有企业背负额外的政策负担,不利于与其它性质的企业公平地进行市场竞争。而且,使会计凌驾于企业之上,也容易导致会计被企业孤立而成为摆设:企业私下的一些非法活动,如私设“小金库”等,依然难以被发现。同时,强制性地将会计由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提升为外部的监督手段,势必需要进一步划分会计监督与国家行政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职能界限,引发诸多问题。
因此,出于改善会计信息质量目的而实行的会计委派制,较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可以有效节约成本的小型集体企业,但对于解决存在于国有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等委托代理问题却未必有效。
2.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制度是在1994年由深圳市政府率先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实行的,目前已在深圳、上海、四川遂宁及杭州等地的国有企业中进行了试点。财务总监委派制按照派出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财务总监查事会委派制、财务总监政府机关委派制和财务总监总经理委派制。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是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的,上海市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而遂宁和乐山市的财务总监则是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委派的。此外,还存在着集团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派驻财务总监的模式,如上汽集团。
财务总监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企业原有的内部会计组织机构维持不变,一般会计人员依然是受经营者委托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监督,而由所有者委派专人实现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会计委派制下所产生的矛盾,加强了监督的有效性。但各地试点的方法不同,效果也不同。
如在上海和深圳市的暂行办法中都沿用了《总会计师条例》中的联签制度,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这一规定无疑赋予了财务总监重要的管理责任。这就难免使人对财务总监的身份产生了迷惑:究竟财务总监是比企业经营者更高一级的管理者,还是独立的监督者?如果是管理者,则依然存在着对财务总监行为的监督需要,又有什么机制保证财务总监的道德和能力高于经营者呢?如果确实如此,直接任命财务总监来做国企的经营者岂非更好?如果是监督者,则对管理的参与容易导致权责不清,并使财务总监在评价企业经营者时的客观性受到威胁。因为财务总监是对自己参与过的决策的执行进行完全客观的评价和监督的。
从这个角度看,杭州市进行的财务总监试点办法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针对特殊财务事项建立了审核备案制度以取代联签制度,不干预经营者的合法权力,不替代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强调了财务总监职权的独立性。同时,财务总监还拥有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确定公司审计范围及审计内容等方面的决策权,发挥着与国外审计委员会类似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3.监事会(稽查特派员)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我国所有的国有企业派驻了监事会。作为政府派驻企业的监督机构,它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审议、评价和提供咨询等。为了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1998年,国务院又向国有大型企业派人稽查特派员。去年3月 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理》,在总结以上两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了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可见,这里的监督不仅是对“事”,还要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