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我国对于金融企业实行的是贷款核销准备金制度。金融企业在会计上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即贷款损失准备,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和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即还原为未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情形;在税收上,贷款损失准备是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申报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的主要税收规定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实际工作中,部分金融企业对实际贷款损失扣除时间不够重视,具体操作中存在将当年实际贷款损失冲减上年末的贷款损失余额或滞后扣除的问题,加大了涉税风险。
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部分金融企业未能正确理解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含义,认为当年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在税前扣除,将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先冲减上年贷款损失准备的余额,再在此基础上计提当年的贷款损失准备,造成当年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包含了当年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
各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实际指在计提当年的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核销当年实际贷款损失后的余额,计提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与核销当年贷款损失同为一个纳税年度。简单地说,就是“先提后扣”,金融企业应先按规定计提当年贷款损失准备,再将当年贷款损失冲减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和当年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的合计数,同时确认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当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和当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以核销当年贷款损失,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商业银行2009年末账面贷款损失准备为1100万元,2010年末账面贷款资产余额为65000万元,当年会计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贷款损失200万元(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500万元,假设实际贷款损失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计提呆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
贷:贷款损失准备300.
核销呆账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200
贷:贷款 200.
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65000×1%-500=150(万元),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200万元冲减累计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650万元,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50万元。
如果将当年发生的损失冲减上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则计提的准备=65000×1%-(500-200)=350(万元),计提的准备和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比当年税前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年末实际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均多出当年实际贷款损失200万元,造成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少计200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部分金融企业将汇算清缴时申报的贷款损失在进行汇算清缴时的年度扣除,未在所属期扣除,滞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前提必须是会计上已作处理,申报扣除与会计处理年度应一致。对于以前年度已作相关会计处理,但因当时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等原因造成的未能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可以在5年内追补至会计处理年度税前扣除,同时调整追补当年及以后各个年度贷款损失准备的余额。需要注意的是,追补的贷款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