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作用越显突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路渐成,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通过对企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政府的分析,试图找到一种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之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乃至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导言
资金不足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和中试阶段遇到的最大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拥有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却没有更多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也没有其他机构可以担保。导致许多持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无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路,成为政府鼓励的融资方式。通过这种融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价值,为今后的发展奠定经济基础。然而作为一种创新的质押贷款形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发展却举步维艰、如履薄冰。本文从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因素入手,提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相应对策。
首先,与大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组织架构不健全,人、财、物、事的管理紊乱,有的甚至连银行要求的财务报表资料都无法完整提供,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放贷的信心;其次,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还贷能力,银行出于最大限度地回收贷款的需要,普遍要求企业有2-3年持续盈利的记录,否则不与授信,但是,当前许多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滑坡,资金紧张,效益不佳,根本无法满足银行持续盈利的要求。再次,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质物具有完全清晰的产权归属,并且百分比归企业所有,但是事实上有些公司的知识产权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所有的,且产权界定不明晰,也有些企业对外宣称持有的知识产权却归属在个人名下,并非公司的法定财产。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一项给企业带来丰厚收益的高端技术随时可能面临被别的企业赶超、甚至淘汰的风险。同时,有一些知识产权仅仅具有潜在价值,其真正的价值只有在产品推向市场,并被消费者接受后才能确定。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是银行在质押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回收贷款的补救手段,但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较高。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鉴于知识产权保值、变现难等风险因素的存在,加之实物抵押融资市场红火、银行业绩普遍较好,因此,银行为规避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普遍持消极或或观望的态度。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缺乏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没有足够的自有资本进行抵押贷款,只能依靠金融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有效介入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这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颇有帮助,然而由于我国担保业本身发展时间比较短,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大多是针对一些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开展业务,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业务不足。由于缺乏经验,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像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种高风险的企业往往被拒之门外。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此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也都显示出了国家在科教兴国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对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走出资金短缺困境的重视。但遗憾的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差异。例如《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出质的范围,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产权中的财产权”之内。但是纵观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均无关于许可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②。再如专利法第12条允许专利所有人通过合同方式授予他人专利许可使用权,但是又规定了被许可人无权进行二次许可。这就从侧面否定了许可使用权的可转让性,也使得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独占性、排他和非排他性许可中许可使用权丧失了作为融资担保物的可能。正是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质押融资在实践中面对复杂问题更加无所适从。
在现阶段,要想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笔者认为需要企业、银行、中介及政府各方联动,共筑科技型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优化发展的平台。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自身建设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自己的信誉度。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增加无形资产来提高企业效益。加强企业管理,设置知识产权研发与管理机构,加大研发力度,维护企业形象,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实现市场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
(二)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风险防范
银行应尽量看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努力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出具相应的意见和细则。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着风险,开展业务时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银行在进行该业务时应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一方面,商业银行在筛选申贷企业时,不能单一的以市场份额或者销售额作为评价企业的标准,而应该注重申贷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长性;另一方面,放贷后的风险成为银行保证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步骤。在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同时,定期取得放贷企业财务信息和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企业发展趋势,关注资金运营和回流情况,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其次,银行应建立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评估体系,健全监控机制,提高银行在这一业务上的风险控制。
(三)担保、保险等中介紧密配合、积极参与,提供优质服务
担保机构的有效介入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银行的贷款积极性。然而由于我国的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弱,另外,担保机构缺少有效的资金来源作为保障,因此与国外的担保机构有一定的距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完善的二级担保体系。在日本,各地设立地方信用保障协会,同时也设立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公库。对各地信用担保采用信用保险制度,它兼有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双重作用。当中小企业不能还款时,信用保障协会就会按照合同替中小企业付款给相关的金融机构,之后向中小企业信用公库申请赔偿。中小企业信用公库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70%的信用保险赔偿,其余30%由各地信用保证协会自行承担,这种模式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能够很好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因此在我国探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分散中小型科技企业质押贷款风险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个类似蓄水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公库”将有助于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日本的信用担保公库由日本政府全资拥有。在我国,可以考虑建立政府性保险机构,使其发挥“公库”的作用。首先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并向放贷银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随后,放贷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数倍于保证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时中小企业向担保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当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由担保机构按合同替科技型中小企业付款给放贷银行,然后向政策性保险机构申请赔偿,政策性保险机构向担保机构支付约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其余部分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笔者相信,在担保和保险机构的紧密配合下,将会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良性运转。
(四)政府注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
政府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法可依,也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安全的法律通道。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贷款违约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另外完善审判体制‚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简化执行程序,一旦出质人违约不能如期归还借款,质押权利人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对质押物同时或有选择地行使各种权利或救济措施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及法律保护问题。
四、结语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处于起始阶段,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研究,分析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可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最终促进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