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对民营企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妨碍了民营企业对资金的筹集。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货币和资本市场、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措施,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民营企业; 融资; 制度创新
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综合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了许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当前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充满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我国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在资金融通、产业结构、企业规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技术创新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障碍,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其中,资金融通的制度障碍表现得最为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制度障碍分析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民营企业的发展不完全是一个自发的经济过程,它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来加以保证。而我国当前在金融、产权、信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金融体制障碍
面对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融资体制的转变极其滞后,融资体系工作严重缺位,已成为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
1.银行准入制度障碍。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已从很多行业退出,但政府为了保护某些国有垄断性行业的利益,仍然利用行政手段对有可能威胁国有垄断性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进入阻挠,设置进入壁垒。如我国政府在1998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和经营”,从而限制了非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育,形成了目前金融市场上国有四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集中度高达80%的高度垄断格局。由于缺少民间资本的参与,银行领域难以开展充分竞争。银行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也很难得到提高,再加上民营企业自身的所有制性质、贷款需求额度小、需求频率高、短期流动性强、银行贷款成本高的特点,使低效率、正规的银行服务体系很难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反之,即便有少量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也因行政控制而几乎没有发言权,无法真正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我国的民生银行及其他几家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起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服务方向的转移就是很好的例证。
2.银行产权制度障碍。对民营企业来说,其最直接、最适合的融资方式莫过于利用银行融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同属于国家这一产权主体,因而它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自己借自己的钱”,缺乏所有权的真正约束。在国有银行偏向国有企业的融资主导方针下,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就可想而知。
3.银行信贷机制障碍。主要表现为:(1)在信贷观念上。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不仅仅是因为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风险大以及管理与监督成本高的原因,而更主要的是对民营企业贷款具有习惯的“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2)在信贷管理体制上。其一。贷款管理权限过分上收和过度集中,贷款审批手续繁、环节多,既增加了银行的单位资金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也影响了民营企业取得贷款的时效性。其二。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极大地抑制了基层放贷积极性的发挥。其三,信贷利率结构不科学。目前,央行准备金率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款利率偏高,使许多金融机构宁愿把存款上存到中央银行或上层行,以获得稳定的利差收入,也不愿冒险向民营企业放款。
4.证券市场制度障碍。银行信贷资金仅是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一部分,民营企业还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扩大融资渠道。但由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发育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表现在:(1)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如一板市场发展较快,二板市场发展较慢;上市交易发展较快,柜台交易发展较慢等。(2)设置“门槛”较高。使一些零散的、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也由于业绩和规模的限制很难挤进证券市场的大门。而债券市场发行条件更加苛刻,民营企业很难凭借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发行企业债券。因此,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上,民营企业参与社会直接融资非常困难。
(二)企业产权制度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民营企业是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的方式发展起来的,表面上看是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家族企业或私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发展初期,企业融资主要靠自身积累,两权分离并不是很迫切,但一旦要向外部融资,没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则是行不通的。另外。我国有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于各种利害关系考虑,往往采取挂靠集体、投资入股等方式,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程度地在固定资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上存在着产权不清的问题,导致许多民营企业无法将产权进行抵押,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成为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一大“瓶颈”。
(三)法律制度障碍
由于大型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从而使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以大型国有企业为对象实施的,对民营企业则缺乏应有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障。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行政法规,中央银行也颁布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但大都是宏观指导意见,缺乏强制性、协调性、配套性与操作性,加上行政及人为因素的干预,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支持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证。
(四)信用担保制度障碍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服务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基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育缓慢,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担保实力薄弱,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需要:担保登记和评估手续繁杂,耗时费力;担保行业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缺位;担保尚未形成风险分散与后续的补偿机制,限制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拓融资担保服务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市场缺乏再担保、反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政府对担保业务不适当的干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