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大小不仅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而且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正确计算与理解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对于反映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而引导投资者实施正确的投资决策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每股收益; 摊薄; 投资决策
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指标之一。通过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有助于引导投资者正确运用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的收益情况和盈利能力进行评价,进而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33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已经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提供每股收益信息依据的是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两者的要求,各公司需计算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其中,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净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股份数。关于加权平均股份数的计算,前者只要求简单地按照期初、期末普通股股份数除以2的平均数来确定;而后者要求以时间为权数进行计算。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那么上述两种的每股收益是一样的。媒体和投资者经常使用的是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这些规定和具体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和GAAP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每股收益”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用来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均有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也做出了规定。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英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做出了调整。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我国证监会“第9号”规则的第六条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P÷S
且S=S0+S1+Si×Mij÷M0-Sj×Mj÷M0-Sk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以上公式以文字形式表达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缩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例1,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买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800
-120)×12÷12+(320×7÷12)-(100×1÷12)=858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我国证券会“第9号”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 ×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平均数)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计算的稀释作用
公司在计算当期每股收益时,还应考虑到当期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由于权利的行使,而对其造成的影响。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合约,如: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或权益(如优先股);认股证或认股选择权;或有发行股等。潜在普通股的发行对当期每股收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潜在普通股都会对当期每股收益产生稀释作用。只有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它才能被视为具有稀释性(称为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否则就不具有稀释性或称为具有反稀释性。
当公司发行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当期除计算基本的每股收益外,还应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1.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分子的影响:
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后,以前与这些股份有关的股利(如可转换优先股)、利息(如可转换债券)和其他收益或费用(手续费、债券的折价、溢价等)将不再有效。相应地,这些节省下来的股利、利息和其他收益或费用会增加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新转换的普通股也将有权参与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分配。现举例说明可转换债券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