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权责发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准则中处于核心地位,但二者在实际执行中又往往相互矛盾,在收入的确认上,前者不考虑应收能否实现,而按后者则必须考虑。我国在这两个原则的运用中,应改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导下的谨慎性原则,为优先执行谨慎性原则。
关 键 词: 会计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2)03-0034-02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以其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重大影响力,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特定环境使两个同时成立又相互矛盾的原则在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中同时发挥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应切实注意和解决好这对矛盾。
一
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界定财务收支期间的一种方法。它是现代企业必须遵循的最可行的原则。企业收入支出期间的准确界定,对于收入归集、成本的分配以及最终财务成果的形成和计税所得的确认至关重要。为了使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企业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只能在所有企业间选择惟一的收入和支出确认原则,按照收入和支出实际发生的时间确认收支期间。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支期间,虽然简便易行,但它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因而只能适应单纯计划经济和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企业经营核算的需要。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今天,实践反复证明,权责发生制是惟一的选择。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凡是没有绝对把握实现的收入,不能人为虚拟入账;凡是可以预见的,并且应列入本期成本的支出,都应列入本期损益。所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面对的都是一个有风险的市场,其经营活动都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人为虚拟收入,下甩支出,必然形成泡沫经济,带来虚假繁荣。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就其自身而言是严谨的科学的,应当为企业所遵循。但是,如果将这两个原则置于客观实际,尤其是置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所处的客观环境,人们就不难看出,这两个同时成立的命题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确定企业收入和支出时,严格以应收应付为界限,而忽略其实现的可能性。如一笔贷款到了正常结息期,若贷款户的存款账户资金充足,即可正常收取利息,如果贷款户无力支付利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现行有关规定,贷款逾期半年之内的,应将应计利息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挂账,以确保银行收入和税赋的正常实现。这种挂账,必然使银行形成虚收和虚假利润,并且面临巨大风险。
谨慎性原则的核心是稳健经营,它强调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账。比如,对于某一贷款户欠交利息,在表内挂账还是表外登记,应主要取决于该笔利息在短期内能否收回。能够收回的,则可以列入表内挂账,相应增加利息收入,对近期无望收回的,应本着谨慎性原则,列入表外登记,防止形成虚收。
显而易见,在财务收支的确认,尤其是在收入的确认上,权责发生制要求严格实行应收应付制,不考虑是否存在虚收现象,而谨慎性原则要求,必须稳健经营,任何收入必须建立在可以实现的基础上,以防止和杜绝虚收。这样两个本来各自成立的原则,在收支确认这个范围内,就形成了明显的一对矛盾。
在西方,从政府当局、监督部门到企业自身,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谨慎性原则,是谨慎原则指导下的权责发生制。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从企业来讲,明显倾向于优先考虑谨慎性原则,但财政和相关监督部门首先考虑的是当期收益的实现和本期预算平衡,侧重于优先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只有被迫而从之。我国在两个原则的运用中,实际执行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导下的谨慎性原则。
二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执行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3)投资收益;(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7)无形资产摊销;(8)固定资产折旧;(9)各种税金。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执行结果:由于银行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其收入依赖于贷款和投资的质量,具有明显的弹性,而其支出中的绝大部分直接面向存款户和维系业务经营正常运转,具有明显的刚性。因而,影响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主要方面在于收入,源头在于贷款和投资质量。
在收入方面,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有专业银行,诸多众所周知的原因,使其信贷资产结构单一,质量不佳。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考虑新旧制度转轨时贷款质量的现状,仅一刀切地规定逾期半年以上(以前曾经为 3年、2年和1年 )的贷款才停止计提表内应收利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居高不下。这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以实收资本或客户存款垫交国家税利(营业税、所得税及利润)。更为严重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一时难以奏效,大量贷款无法正常收息,已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客观现实。因此,这一制度的执行,必然使国有商业银行表内挂账利息越滚越大。虚假的繁荣和巨额的欠息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后劲不足和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抵御风险能力也逐步下降,经营风险逐步加大。
在支出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取的定期到期存款应付未付利息,不论其在某一时点上数额多大,最终必须支付给客户,银行充其量只能占用时间差,何况近几年由于财政资金信贷化,巨额的保值贴补已从明中和暗中将国有商业银行预提的应付利息蚀尽。另一方面,较为明显受制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是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两项资产的摊销,单纯考虑了资产的受益期间,而忽略了稳健经营。比如,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要求严格按受益年限摊销,受益年限无法确定的,要求以不短于10年的时间摊销;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要求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以不短于5年的时间摊销。这些规定人为限制了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摊销费用。一个经营行、处即使有大量利润,本年成本完全可以消化已经挂账待摊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也因待摊资产没有达到受益期限而不能摊销。相应的,以后年度即使发生政策性或经营性亏损,成本无力消化待摊费用,也要强制摊销。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可以不受限制地列支直接或间接费用,费用限额不足则可以递延待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