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不同于其他经济监督,除了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内容的特殊性以外,会计监督主体的多元性更是其突出的特点。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还包括单位之外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尽管《会计法》对这些执法主体的职权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认识不清,处理不当,仍有可能发生重复查账、推倭扯皮等问题。那么,如何实施会计监督,笔者认为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日常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的会计监督。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单位负责人起主导作用,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则是非主导作用。这是由于在单位内部,单位领导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职权上是不平等的,单位负责人能够驾驭、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在事实上有权决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否实施会计监督(对会计人员的聘任),怎样进行会计监督(职权及制度安排),以及对会计监督结果如何处理。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尽管处在会计监督最前沿,并掌握实施会计监督的技术手段;尽管他们在对会计资料的监督中,客观上形成了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然而这些都改变不了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法地位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各负其责,认真遵守《会计法》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这一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外部会计监督指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审计、税务等)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内部会计监督是外部会计监督的基础,外部会计监督是对内部会计监督的补充和再监督。如果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严密而有效,则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概率将大为降低,可预防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贪污腐化,可以提高外部会计监督的效率。但内部会计监督也存在局限性:①它是站在本单位立场上进行的监督,易产生小团体利益驱动的不法行为;②它是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进行的会计监督,因而在影响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受单位领导的影响,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③在单位负责人的不正常干预下,可能会使会计监督的正面作用失效,甚至转化为针对外部会计监督的反监督力量。
外部会计监督的特点在于:它是代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所进行的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同时还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相对于内部会计监督,它的特殊作用是:①对内部会计监督有弥补作用,可以弥补内部会计监督在强制性、权威性上的不足,及其受管理水平、会计业务水平所限而发生的监督不力的情况。②再监督作用。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由于小团体利益驱动尤其是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所形成的违法违纪事项可实行再监督;③可以为内部会计监督创造出更有利的执法环境,促进内部监督。
三、社会监督与目标监督的关系
社会中介组织的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对其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的会计监督。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它是一种受托行为,即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来实施监督。②具有有偿性。③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我国企事业单位数量众多,只凭政府门的会计监督难以满足需要。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又缺乏社会公证功能。因此,必须大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对会计监督的作用。但目前,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会计监督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仅靠行业自律性的监管还难以解决。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四、政府各有关会计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监委等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主管部门,行使普遍检查权,在会计监督范围上几乎没有限制,是面向各单位实施的监督。审计、税务等部门行使的是专业检查权,其检查的范围应在有关法律的界定之内,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处理政府各有关部门会计监督权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各司其职,避免重复检查,协调“法条竞合”(即某一事项既违反会计法而又同时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具体来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避免重复查账。原则上讲,各有关部门所实施的会计监督,都是有关法律规定的,是必要的,是不可以互相取代的。但各有关部门会计监督的共同指向却都是特定单位的会计资料。为避免重复查账,《会计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复重查账。”
五、财政部门内部各监督机构的关系
财政部门内部有权实施会计监督的机构目前有会计管理机构、财政监察机构、预算管理机构、企财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决定,必须以本部门名义进行,不得以内部科室等名义进行。有权代表国家行使这种职权的,只能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不能是这些部门的内部办事机构。这就要求财政部门要理顺内部各机构的监管职权,否则,可能导致重复查账情况的发生,严重影响财政部门执法主体的形象。要处理好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的执法职权的关系,一方面可通过有关规章明确分工,另一方面应正确认识会计监督、财政监督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