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盈余管理是一个有20年历史的研究课题。它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受托责任的存在、债务合同的约束、合理避税的考虑、避免巨额政治成本、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等,同时,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时滞性、成本效益原则等为其提供了可能。通过对盈余管理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可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财务会计理论界致力于盈余管理的研究,盈余管理问题成为当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实证研究的重点之一。在我国,盈余管理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而出现的新问题,亟待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从盈余管理产生的主观条件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上市筹资动机。管理当局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让投资者因为企业的业务发展稳健,往往会进行利润平滑的盈余管理,给人以收益稳健且稳中有升的感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有严格的规定,公司必须在近3年内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公司为了上市,就有了盈余管理的动机,这就形成了首次募股的盈余管理;而在配股时,《公司法》要求公司在3年内连续盈利,且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3年平均在10%以上,上市公司为了能配股,也需要进行盈余管理;《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最近3年连续亏损,将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这种规定会迫使上市公司采取种种盈余管理手段,以免出现亏损或连续亏损的情况[1].
2.企业管理者追逐自身利益的驱动。由于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管理者可能并不是公司的最大股东,甚至不是公司的股东,他们往往只是公司的高级雇员。因此,股东与管理当局的目标并不一致,股东为了使二者的目标趋于一致,往往采用激励的方式来促使管理当局尽最大努力工作。股东支付给管理者的报酬,包括薪金、奖金,以及近年来出现的股票期权、股票、红利等往往与公司的业绩相联系,而企业的业绩主要表现在会计利润上。因此,公司管理当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合法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提高利润的会计政策。由这类动机激发的盈余管理往往由公司内部管理当局控制,其获益者也即内部管理当局。
3.债务合同的约束。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最重要的财务关系之一。债权人将资金借给企业,意在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而企业借款则是为了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两者目标不一致。借款合同一旦成立,资金到了企业手中,债权人就失去了控制权。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如不准发放超额股利和再购入股票,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限制其他长期债务等。企业违约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所以当企业觉察到其会计报表数字已经违反或接近违反规定条件时,便会对盈余数字进行管理,以便减少违反债务合同的可能性。由这一动机激发的盈余管理获利者往往是管理当局和股东,潜在受害者则是债权人。
4.避税目的。这是盈余管理一个最明显的动机,特别是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更是如此。因为在日益重视“现金流量”的时代,节约现金支出就等于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这对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改善财务状况很有帮助。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另外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3万至10万(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企业管理者就会采用有利的会计政策和程序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少交纳所得税的目的,特别是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超过10万元和3万元的企业。
5.政治动机。管理当局为了避免巨额政治成本,会采用一些有利的会计政策。有些行业面临着与会计数据明显相关的严格的管制和监控,如银行业和保险业。银行必须满足一定比例日资本金的要求,保险管制要求保险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财务健康状况。这些规定都使管理者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
(二)盈余管理存在的客观条件
以上是盈余管理存在并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观方面的原因,然而仅有这方面的需求,客观上没有实施这一政策的背景和条件,盈余管理也是不可能迅速发展并为世人所关注的。至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可以从准则的可选择性、信息不对称和成本效益原则等方面来考虑。
1.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会计准则的时滞性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背景条件。为了保证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能保持可靠与公正,各国都采取法律或准则或制度等形式,规范财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和财务报表的编报。然而由于各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须规定几项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和方法,给企业一定的自由。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经过专业判断具体选择采用何种方法。再加上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使得其中部分交易和经济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并未在相关准则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管理当局可以利用会计准则制订的时滞性对会计事项做出对自身有利的估计和判断[2].
2.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得盈余管理成为必然。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公司的净利润由经营现金流量和应计利润额两部分组成。经营现金流量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原则的基础之上,可控性小。而应计项目则不同,它既可以通过会计程序,如坏账准备计提政策选择来实现,也可以采用契约的方式,如提前或延后票据出票时间、改变交货方式等改变交易时间和方式来进行盈余管理。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约束下,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坏账准备的计提以及一些预提和待摊费用等这些会计政策上有很多选择余地,带有很大主观性的项目都直接对应计利润,进而对会计盈余产生影响[3].
3.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使盈余管理成为可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是由股东的投资而存在的,但所有者往往并不直接经营公司,而是委托公司管理当局负责直接经营公司,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要想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就需要公司管理当局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信息。如果信息是对称的,信息的使用者与信息的提供者对信息的了解程度相同,那么信息提供者对信息的处理就不可能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乃至决策。因此,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当局无法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总是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公司管理当局)通常比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更多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的信息,即使是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前者比后者通常也有更深刻的理解。另一方面,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只是一种和约关系,双方目标不一致,即存在着和约冲突,管理者有违背投资者的要求以获取利益的需求。也正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使得以管理者自身最大利益为目标的盈余管理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