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乡(镇)村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秩序混乱,这不但成为影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之一,而且也导致经济案件上升,加剧了乡镇财政困难,成为影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论述了乡(镇)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干部教育,惩治职务犯罪和加强财务管理,截断违法乱纪活动资金来源两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镇)村财务管理的主要对策。
近几年来,通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工作,乡(镇)村财务管理状况得到了改善。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乡(镇)村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秩序混乱,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解决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既是政务、财务公开的需要,也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乡(镇)村财务管理混乱,不但成为影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而且也导致经济案件上升,成为影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乡(镇)村廉政状况不佳,突出表现为吃喝过度、小车和通讯费用惊人、大量收受礼品、购物券(卡)、明考察,实旅游、经济犯罪逐年攀升等等,使得乡(镇)村财政状况更加困难。而这些问题必然表现为财务工作上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而且,正是这些违法乱纪行为保证了那些与廉政要求背道而驰的活动的滚滚财源。通过调查,笔者发现乡(镇)村财务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由于财会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较低,一些乡镇违反《会计法》问题屡查屡犯。其表现主要有下述几方面:一是财务人员执法观念淡薄。《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凭证要手续完备、合理合法,但有的乡镇却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发票报销,以大量白条和收款收据入账;支出票据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甚至无领导签批;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目,一个单位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以逃避银行监督等;二是会计核算不及时、不详细。有的乡镇当年不结账,形成包包账,更有甚者跨越会计年度不结账。有的乡镇财会人员不按会计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登记发生的经济事项,年终收入、支出记一大笔账。上述种种行为使会计资料失真、信息失真,给个别不法分子侵吞国家资财提供了温床。
少数乡镇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管理能力,特别是当家理财的水平,还不适应新的财政体制的要求,廉政意识淡薄,财经纪律观念不强,主观上对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工作措施、管理制度滞后,造成财务管理混乱。
乱收乱罚乱支,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相当普遍。小金库中的资金无论是从开收款收据的收费来,还是从公款私存的利息来,甚至以违法违规出售国有、集体资产来,都是一种应入账的财政收入。然而有的乡镇和基层站(所),为了预算外资金使用方便,又能逃避财政监督检查,就设立账外账,使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监控之外,成为铺张浪费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产生的根源和“防空洞”。
1.4监督机制不健全,负责人滥用职权
财务一支笔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虽然可以避免财务混乱,但如果对单位负责人没有监督,则又会引发因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造成腐败发生。一些乡(镇)村负责人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在银行贷款自作主张用集体名义提供担保,以至多次发生变故,让集体背上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给集体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也有一些乡的财务管理是封闭式运作,缺乏透明度,没有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1.5利用公款吃喝、铺张浪费问题严重
多数乡镇贫困、条件差、财源少、家底薄,财政拮据。但从乡财务清理的有关材料数据看,各乡在用公款招待吃喝方面却花钱大手大脚,无标准,无控制。去乡(镇)村办事下午找人相当困难,因一般中午均有酒宴,下午办公者很少。很多乡(镇)村基层干部长年累计奔波于酒席之间,沉溺于迎来送往之中,花费巨额招待费,而实际工作却平平。据笔者调查,某村近年来年均招待费支出在20万元以上。某镇一个部门只有四名工作人员,一年招待费竟达5万多元。
2.1加强干部教育,惩治职务犯罪
2.1.1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教育。笔者以为当前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教育是从根本上提高干部素质的一项措施,因而也是对乡(镇)村干部廉政建设的一大促进。乡(镇)村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全局工作,以人民利益为重,把争取的专用资金真正用于为农民增收和创建富民工程,绝不能用于贪图享受的“形象”工程。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关于“必须严肃经济工作纪律”的要求,用党的经济工作纪律规范全体党员干部在经济工作和经济生活中的行为。同时,要把乡(镇)村财务管理纳入对乡(镇)村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经常考核检查,促其落实。如果乡(镇)村领导干部都能以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为准则联系实际整改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就不但会改善干群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而且也会有利于乡(镇)村的财政解困。
2.1.2加大对负责人的法制教育力度。我国现有财务法规,从会计法、国务院的各项会计行政法规,到各地方的财务规章制度,都对单位负责人的财权做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新颁布的“会计法”第五章,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五种情形明确了轻者进行行政处分,重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但乡(镇)村负责人对于这些法律法规往往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去认真履行。因此,更应加大对乡(镇)村负责人的法制教育力度,从而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用以规范执政行为,做一个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带头人,那么乡(镇)村廉政建设和财政解困也才有了切实保证。
2.1.3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恶劣表现,也是一些乡(镇)村财政困难,甚至由富变穷的重要原因,因此,依法对其加大打击力度,不仅是政治上惩治腐败的需要,也是在经济上清除蛀虫,堵塞漏洞,促进乡(镇)村财政解困的重要措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委会组成人员具备刑法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赋予了检察机关打击村委会成员职务犯罪的职权,由此消除了长期以来由于检法两家司法解释不同而形成的执法误区,从而使村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犯罪严重但无法治理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