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通过对财务契约理论的回顾,指出西方财务契约注重通过资本结构的最优安排,解决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而达到企业价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即他们侧重的是外部财务治理机制的研究;我国当前财务治理研究的重点是“财务治理权”,即如何在董事会、总经理与财务经理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偏重于内部财务治理。
对于资本结构的财务理论的研究源起于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的经典论文《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1976)。该文在分析了债务代理成本后,提出了在不同融资契约之间进行权衡的公司所有权结构理论。而后,梅耶斯(Myers)在《财务经济学刊》上发表了“企业借贷的决定”、史密斯(Smith)和华纳(Warner)在《财务经济学刊》上发表了“论财务契约:债券契约分析”等较有代表性的有关财务契约方面的文章,并呼吁把资本结构与契约理论研究相结合。汤生(Townsend,1979)的“最优契约和带CSV的竞争市场”、戴蒙德(Diamond,1984)的“金融中介和授权监督”以及加里和赫尔维格(Gale and Hellwing,1985)的“激励相容债务契约”使财务契约论成为资本结构理论研究的主要流派之一。阿洪和博尔顿(Aghion and Bolton,1992)、泽恩德(Zender,1989)以及哈特(Harter,1995)等又将不完全契约理论引入资本结构的研究中,使得财务契约设计(证券设计)理论日渐成熟。我国资本结构财务契约理论受西方财务契约的影响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完备契约理论
完备契约是指契约当事人双方在缔结契约时能够完全预期到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所有状态,并在契约中予以明确的规定且将其引入到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中。汤生(Townsend,1979)最早运用完备契约的CSV分析法论述了激励相容财务契约的特征和条件,这为以后完备财务契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完备契约条件下,最优的激励相容财务契约是债务契约。加里和赫尔维格(Gale and Hellwing,1985)遵从汤生对财务契约设计成本状态研究法(CSV)的研究思路,通过一个简单的借贷契约模型,分析了竞争市场条件下最优融资契约的形式和特征。提出了加里和赫尔维格标准债务契约模型。加里和赫尔维格推导出了与汤生相似的结论,即满足一个最优激励相容契约为标准的债务契约。这个标准的债务契约有三个特征:在借款人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时,其对贷款人的债务偿还为固定支付额;只有在借款人无法对贷款人的债务以固定的支付额进行支付时,借款人才会被迫破产;在借款人破产时,贷款人会尽可能地得到补偿。
二、不完备契约理论
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等人的契约为完备契约,他们都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在契约理论看来,企业控制权的不同安排实际上就是一组组不同的契约安排。基于此,阿洪和博尔顿(Aghion and Bolton,1992)、泽恩德(Zender,1989)等人将不完备契约理论引入到资本结构的控制权理论研究中,哈特(Hart)、莫尔(Moore)等人则继续深化了这一理论的研究。不完备财务契约理论认为企业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和投资者之间签订的融资契约是一个不完备契约,契约签订时,企业家和投资者均无法完全预期事后投资收益的分布状况以及企业家可能的行动集,该理论注重分析企业家对非金钱的控制权利益的追求以及由此导致的企业家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财务契约事后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效率配置的角度,论述与事后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有效配置相对应的最优财务契约的条件和特征。
泽恩德构造了一个由一个企业家和两个投资者组成的4期间模型。在开始时,控制权由一个投资者拥有,但必须确保两个投资者都获得收益,这就意味着拥有控制权的投资者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条件侵犯另一投资者的利益。假定企业家与拥有控制权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即企业家的行为服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研究的最后结果表明,最初发行的最优契约为股票契约与债务契约的组合。
阿洪和博尔顿(Aghion and Bolton,1992)以不完备契约理论为基础,通过建立一个两阶段模型,分析了企业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得出了三个结论:一是当企业家使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得到了最大化,则让企业家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是有效率的控制权安排。无论何种状态下,企业家都倾向于维持原规模不变,这与项目第二期预期收益为好的状态时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一致的。此时,企业应通过普通股进行融资。二是当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一致时,最有效率的企业控制权是将其赋予外部投资者。在预期第二期为坏的状态时,外部投资者的决策将使得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此时,企业应通过普通股进行融资。三是无论将控制权交给哪一方都是无效率的,必须根据所出现的不同的收益状态来决定控制权的分配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相机转移控制权是最优的。因此,企业的总融资中必须有一定的债务融资规模。最优的负债比例应该是在该负债水平上导致企业破产时将控制权转移给债权人是最优的。
“阿洪和博尔顿模型解释了控制权的转移,但却没有解释标准债务契约的用处”,由此,哈特建立了一个新的在证明标准债务契约的理论依据方面更进一步的控制权转移模型。在此基础上分别分析了多时期模型和引入不确定性时的情况,并考察了多个投资者在硬化债务人预算约束方面的作用。
三、财务契约的新发展
在早期资本结构的财务契约理论中,融资契约总是一种标准债务契约(standard debt contracts,SDC)。在借款人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时,其对贷款人的债务偿还为固定支付额,当企业的实际无法支付这一固定支付额时,贷款人选择清算企业以获得全部清算价值。但在实际中,“由于状态验证成本和清算成本的存在使得投资者的清算要挟可信度下降,并且对一个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而言,清算未必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最优选择”。基于上述考虑,证券设计理论在其模型中开始引入债务重新谈判机制,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索赔权绝对优先原则违背现象的实证研究和理论解释以及对策略性债务偿还行为的研究。布朗(Brown,1989)等人从执行成本角度对违背投资者索赔权的绝对优先原则的现象作出了理论上的解释。伯格明和卡伦(Bergman and Callen,1991)在一个静态的资本结构决定模型中得出了策略性债务偿还的可能性。戈登和卡恩(Gorton and Kahn,2000)在一个银行贷款合同设计模型中分析了银行面对企业的策略性债务偿还行为的最优策略问题。希拉夫和维西里(Shleifer and Vishny,1997)在对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大股东在解决代理成本问题中的作用以及其与其他股东进行财富的再分配方面的无效性进行了论述,认为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必须是大额投资者的监督与法律保护措施有机结合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