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渐得到了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开征的研究工作也在深入进行之中。并征一个新税种除了构建好其税制外还要做好配套工作。笔者为此就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法制部门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实行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未建立。另外全国范围的集约性立法严重缺乏地方社会保障法规建设畸形发展从省级到县级人大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异常之多。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条例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应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监管程序等。《社会保障税法》应明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起征点、税率、课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规范化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统一立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除了政府努力建立并完善有关法制外、税务部门必须提高征收机关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我国尽管一些重要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法规已经相对完善有着严格的惩处规定,但其偷逃税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大征管力度解决好征管当中遇到的困难。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特别是工资制度的不规范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难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班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另外。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帐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减少偷税逃税。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可以较大程度地满足其支出的需要,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还面临第一代参保者双重负担的问题。由于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不仅要为自己交税还要为上一代交税。因此需采取税收、财政补助、基金运营等多渠道筹资鼓励民间举办福利救济事业。比如扩大民间彩票发行规模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彩票年发行规模约为 60亿元,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 18亿元如果每年发行200亿元可获得约60亿元的收入。适当压缩发行成本收益会更可观。
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性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署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作为社会保障预算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被挪用于一般预算项目。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税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出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它们的分工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具体来说劳动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其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及其待遇标准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及肘足额地征收税款缴入国库。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参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按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将资金划给银行发行。银行接受委托定期发放资金。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1)法律监督是根据经济法律、社会保障法和基本的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2)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及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常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既重视基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基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3)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中B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